国际商标协会(INTA)首次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大上诉委员会(Grand Board of Appeal)提交了法庭之友文件。此案涉及欧洲法院在DerGrünePunkt(DGP)诉EUIPO一案中所制定的规则的应用。
欧盟商标法允许利益机构或组织介入大上诉委员会的申诉程序。基于此,INTA提交了法庭之友文件。
在DerGrünePunkt案中,欧洲法院在2019年12月12日的裁决中就欧盟图形集体商标(见下图)的真实使用作出了裁决。这个所谓的绿点商标用于表明:(1)商品的制造商和分销商与DGP的环境无害处理系统相关;(2)该系统允许购买这些商品的消费者将包装废弃物带到当地收集点进行处理和回收。
在第一轮诉讼中,欧盟普通法院确认了EUIPO机构的裁决,即真实使用仅限于系争商标在包装类商品上的使用,并撤销了用于其他商品的商标。法院称,商标用在包装上,并不能说明在包装内的商品上也进行了真实使用。
但是,在上诉中,欧洲法院裁决称,有必要对商标的使用进行评估,即它在包装上的位置及其对消费者传递的信息,必须评估在相关经济部门看来该商标(通过包装上放置的商标)向消费者传递的信息(包装的收集和包装废弃物环境无害化处理系统)是否是维持商品市场地位的保证。
欧洲法院将此案发回EUIPO进行评估,EUIPO又将此案发还大上诉委员会。
INTA的主要论点
包装真实使用与被包装的商品
INTA称DGP商标能用于被包装的商品,因为它推动了消费者的选择。一方面,消费者会选择来自一个拥有相关商品包装处理系统的企业(拥有该商标的协会的成员)的商品。另一方面,他们会选择来自拥有其他系统或没有相关商品包装处理系统的公司(不属于协会的成员)的商品。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之间的重叠
INTA进一步指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功能在某些情况下有重叠,使用条例要求指定商品或服务必须满足拥有商标的协会确定的特定标志。商标能证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特征。因此,这两类商标能同时使用。
证据
最后,INTA称商标可用于多种商品或服务(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经常如此),使用证据的标准应充分应用。值得注意的是,应考虑商标使用者对商标所有者通过许可协议建立的计划的参与度。(编译自www.agip-news.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