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商经济异军突起,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维权渠道日臻成熟,“通知—删除”规则适用频繁。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快速制止侵权的“快车道”外,该规则也被一些不法投诉主体异化为谋利工具。
针对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中,明确了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称的“恶意通知”的认定标准,即: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
原告惠农千重浪公司经营淘宝网店“独树惠农植保”,该店铺已积累到三蓝钻信用等级并获淘宝金牌卖家认证,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被告世科姆公司主营肥料、农药及其他化工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业务,并享有第7853536号“世科姆”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抗隐花植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等。2019年8月,世科姆公司以品牌权利人身份向淘宝平台投诉原告销售的“世科姆”品牌“诺凡”产品为假货。淘宝公司据此认定原告售假,并作出删除链接、扣2分并屏蔽店铺的处罚。后经原告多次申诉,淘宝平台于2019年10月14日撤销前述处罚,但原告网店销量在被处罚期间受到严重影响。原告认为,其所售“诺凡”产品均为正品,被告伪造真假对比图意在诬蔑并致使淘宝平台对原告店铺执行严厉处罚措施,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世科姆公司以“真假货对比为假货”为由发起投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世科姆公司作为“世科姆”商标权人明知其生产销售的杀菌剂产品外包装上所使用的“诺凡”商标标识下方有“Sipstar Plus”的英文标识,仍然出具虚假鉴定意见,最终导致惠农千重浪公司的相关链接被错误删除,构成恶意投诉。世科姆公司的恶意投诉行为违背基本的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惠农千重浪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世科姆公司的恶意程度、所涉链接下架时长,并重点考量涉案店铺被采取措施期间的整个营收下降所导致的利润损失以及限制措施取消后惠农千重浪公司为恢复之前的搜索排名所需支付的推广成本,同时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全额支持了惠农千重浪公司主张的20万元的诉讼请求。
目前,被告已就该案提起上诉。(孙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