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地使用商标,通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起到清理闲置商标、盘活商标资源的作用,有利于遏制商标恶意注册以及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商标局受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因此,注册人在注册商标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后,有义务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自己进行答辩,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答辩。商标注册人为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则需要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答辩。
结合多年从事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工作的经验来看,笔者认为商标注册人在提交使用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7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使用商标的主体应为商标注册人或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使用人应有合法使用权,若许可他人使用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合同或授权书。需要注意的是,仅提供许可合同或授权书,没有其他使用证据并不能视为商标有效使用。
第二,应当提交规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案件中,商标注册人应提供撤销申请日之前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不在该三年范围内的证据不予采信。例如,申请人是2020年8月10日提交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则商标注册人则需要提供2017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之间的使用证据。
第三,使用证据要明确体现商标图样。若未体现商标图样或在使用过程中商标的外观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其证据材料不予采信。
第四,使用证据应能够体现商标是在注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准备答辩材料前,应明确被提出撤销申请的商品或服务是哪些,有针对性地整理使用证据,避免“答非所问”。
例如,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人对核准注册在第30类商品上的某件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该商标有效商品为茶、糖、咖啡,但是申请人提出的是部分撤销,只对商品茶上的注册提出了撤销申请,而商标注册人答辩时所提交的都是有关糖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则即使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非常充分,但是提交证据的商品与申请人撤销的商品不一致。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会判定商标注册人提供证据商品与申请人撤销的商品不符,商标注册人在撤销申请人所提的撤销商品上并没有进行有效的答辩,因此商标局会依法作出撤销决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在茶商品上的注册。
又如,商标注册人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向商标局提交在第9类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是扬声器音箱、灯箱。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因有在先近似商标,商标局驳回了在扬声器音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灯箱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但是,商标申请人实际是一家生产扬声器音箱的企业,并不生产灯箱。在扬声器音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后,仍然在该商品上继续使用这一商标。撤销申请人对该商标提出了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注册人向商标局提交了多年来在扬声器音箱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但因并没有在灯箱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所以无法提交有关商标在灯箱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这种情况也是上文所说的提供证据商品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品不符,该商标最终被撤销。
第五,商标的使用地域必须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还有一种情况也是不符合答辩要求的,如前述9类扬声器音箱、灯箱商品上的商标若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适用,其证据可能被不予采信。
第六,商标注册人可以提供各种证据,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产品图片等,其中最具证明力的证据就是合同和发票。例如,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及相应的发票和转账记录、销售合同及相应的发票和转账记录,销售到国外的商品或者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还可以提供进出口报关单。
第七,商标应该在真实公开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小范围不公开或非商业性的使用都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例如,企业在自己定制的赠品上的使用,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视为注册人对其商标的有效使用。(钱文愚 周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