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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吹灯”未能化解“不良影响”之困

2005年底,张牧野开始创作《鬼吹灯》系列小说,在网上连载后迅速走红,目前根据该小说改编的影视作品已有10余部之多。而张牧野投资设立的上海小岛文艺创作工作室(下称小岛工作室)欲将“鬼吹灯”三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海报杂志(期刊)等商品及剧本编写、书籍出版等服务上,却因为被认定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受阻,由此引发了一场商标注册纠纷。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小岛工作室的上诉请求,认定“鬼吹灯”三字具有宣扬封建迷信的含义,整体格调不高,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志。

注册申请接连被驳

记者了解到,张牧野于2005年12月开始以“天下霸唱”为笔名创作《鬼吹灯》系列小说并在天涯论坛上发表,后转在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旗下的起点中文网连载。2007年1月,张牧野与玄霆公司签订《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等协议,约定将相关作品中除法律规定属于作者权利以外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玄霆公司。

2015年1月,张牧野独资设立了小岛工作室,主要经营影视文化艺术活动交流与策划、美术设计、动漫设计、文学创作、影视文化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等项目。2018年10月,小岛工作室提交了第34182677号、第34173242号“鬼吹灯”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分别指定使用在印刷品、海报、杂志(期刊)、文具、绘画材料等第16类商品与组织表演(演出)、戏剧制作、电视文娱节目、剧本编写、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书籍出版等第41类服务上。

中国商标网显示,目前共有40余件包含“鬼吹灯”字样的商标信息,申请人涵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香港等地的多家企业,包括“鬼吹灯”“鬼吹灯古墓探秘”“鬼吹灯之寻龙诀”“鬼吹灯之摸金校尉”等商标,除了涉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外还涉及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玩具、电视播放、知识产权许可、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类别,其中玄霆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分别于2007年9月和今年8月累计提交了13件包含“鬼吹灯”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但上述申请均被驳回。

针对涉案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经审查认为,“鬼吹灯”具有明显的封建迷信色彩,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与服务上,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据此决定驳回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小岛工作室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在申请复审但未获得支持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据了解,小岛工作室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起点中文网上《鬼吹灯》相关作品信息等证据材料,主张涉案商标“鬼吹灯”本身没有明显的封建迷信色彩,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与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小岛工作室投资人张牧野为《鬼吹灯》系列小说作者,该系列小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随着《鬼吹灯》系列小说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攀升,“鬼吹灯”标识也具有了区分于小说名称的显著性,具备了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功能。

判断标准引发关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由文字“鬼吹灯”构成,属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词汇,将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与服务上,易使人产生与封建迷信有关的联想,从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注册。据此,法院于今年1月一审判决驳回了小岛工作室的诉讼请求。

小岛工作室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为“鬼吹灯”,该文字具有宣扬封建迷信的含义,整体格调不高,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小岛工作室关于“鬼吹灯”标志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上诉理由,并不能消除涉案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事实。据此,法院终审驳回小岛工作室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审查判断一件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汤学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属于绝对禁止条款,违反该规定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即使标志经过使用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亦不能消除其作为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事实。在判断一件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时,除了应当考虑商标作为广义商业标识的经济功能外,其对于政治、文化、宗教、民族等方面的影响亦不能忽视,商标所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在判断一件标志能否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及使用时,应当进行多方面的考量,认定的标准应当以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能力为限。(本报记者 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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