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立尼达和多巴哥《2015年商标法》的实施意味着一种现代化的商标制度已在该国生效。这部新法律废除了自1955年以来已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实施了60多年的《商标法》。尽管新法律实际上在2015年就已经获得了批准,但实施新商标制度的《商标条例》的立法直到2020年才获得批准。
《2015年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涵盖的一些值得注意的变化如下:
-上调了许多程序的官费;
-实施第11版的《尼斯分类》(此前使用的是第7版);
-在商标审查、无效和侵权程序(包括其他禁令救济)中,无论是否注册商标,知名商标将获得更高程度的保护;
-商标局进行技术升级,包括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和实施统一的登记簿,而此前的两部分系统(two-partsystem)则根据商标的显著性来区分商标并将其归类在登记簿的A和B部分中;
-为声音商标、颜色商标和三维商标等非传统商标提供保护;
-针对在海关进行商标备案采取相关措施;
-以及制定了加入马德里体系方面的相关规定。
-根据此前的法案已经处于续展宽限期内或已经过期的注册商标仍将受旧法案的约束。除非申请人选择根据新法案进行审查,否则待决的商标申请也将受旧法案的约束。(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李艳秋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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