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起诉苏州梦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梦西游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梦西游公司在其天猫网店向用户提供百度文库需用下载券下载的文档(下称用券文档)和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梦西游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3万元。据了解,梦西游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作为全国首例提供在线文库文档下载服务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的判决引发了业内广泛的关注。随着知识付费的不断成熟,在线文库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已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
提供服务引发纠纷
与知网、万方相比,2009年由百度公司推出百度文库似乎更加“亲民”,除了专业的学术期刊,百度文库还涵盖了如教学课件、使用模板、日常菜谱等内容。据介绍,百度文库文档根据不同类型,需要通过充值会员、付费或者使用下载券进行下载。而下载券的获得对于普通用户而言可以通过上传文档或签到等完成任务的方式获得积分,再用积分进行兑换。
2019年,百度公司发现,梦西游公司通过天猫网店向用户提供下载并浏览百度文库中的用券文档和付费文档的服务。“此种行为在未经许可之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技术手段提供百度文库相关文档的下载服务,直接导致了百度文库用户数量的降低和浏览量的减少,妨碍、破坏了百度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不仅给百度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扰乱了竞争秩序。”百度公司在诉讼请求中表示。
据此,百度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梦西游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梦西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95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
成立于2005年的梦西游公司,“是一家以网站开发、视频制作、信息管理等为主业的互联网公司,而文库下载仅是其非主营业务中的一小部分。”梦西游公司相关人员向记者介绍。
对于百度公司的指控,梦西游公司并不认同。在答辩状中,梦西游公司表示,首先,百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通过梦西游公司的服务下载到了百度文库的文档,至多只是下载了与百度文库文档内容相同的文档,鉴于该文档是从网络中下载,故该下载并未侵犯百度公司的任何权益;其次,百度公司并不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亦不存在竞争关系,梦西游公司提供了可以合法下载到与百度文库文档内容相同文档的可能性方法,足以说明被诉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此外,百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由于被诉行为导致其遭受用户减少、流量减少等损害。
下载文档是否侵权
那么,百度公司是否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梦西游公司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向用户提供了百度文库用券文档以及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如果确有这些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经审理,海淀法院认为,百度公司通过正当、合法经营积累了文档和用户等经营资源,并以此获得了经营收益、市场份额以及竞争优势,理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通过百度公司与用户之间订立的《百度文库协议》,可以确定百度公司获得了使用百度文库中文档的合法授权。在差异化经营模式下,百度公司获得了大量文档和用户资源以及收益,并利用文档和用户资源进一步提供广告等增值服务而获得收益与竞争优势。
而对于梦西游公司的行为,法院认定梦西游公司存在利用插件提供用券文档下载服务和付费文档下载服务的行为。
百度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交的时间戳显示,相关人员在梦西游公司天猫网店购买商品后,梦西游公司提供了网页链接及授权码,在此指引下,成功下载安装了“文库下载神器”,随后可以在百度文库内浏览完整的相关用券文档,同时还能进行下载。据此,法院认定,梦西游公司提供了能够实现完整浏览并下载文档的重要技术途径,即“文库下载神器”、授权码等。尽管梦西游公司并不认可其为插件运营方,但是却未能提供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也无法说明和证明插件等的具体来源,并且梦西游公司也未能合理解释网店提供的商品名称和商品评论中都出现了“百度文库付费文档”的内容。因此,法院认为,可以证明梦西游公司存在利用插件向用户提供用券文档下载服务的行为。
“梦西游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使用户无需上传和分享文档,直接影响了百度文库通过非VIP用户上传文档获取文档资源这一重要渠道;同时,还打破了百度公司对用户下载文档设置的相关限制,使服务购买者无需遵循百度文库产品在文档下载方面的运营规则,即可无差别地获得相关文档,破坏了百度文库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且梦西游公司在明知其行为具有不当性的情形下,采用隐蔽手段持续使用百度公司的重要经营资源进行牟利。被诉行为直接造成了百度文库用户和文档资源的流失,进而影响到百度文库的用户流量,损害到百度文库基于流量可以获得的增值收益和竞争优势。同时,被诉行为还影响了用户购买百度文库VIP会员的积极性,从而直接造成百度公司会员收入的减少。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此,法院认定梦西游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该案一审判决,百度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判决肯定了文库会员模式的合法商业利益,即“百度公司通过正当、合法经营积累的文档和用户等经营资源,并据此获得经营收益、市场份额及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时,该判决更有利于保障文库内容贡献者的合法利益,对文库数百万内容贡献者而言,在法律保护的前提下,能够进一步促进内容贡献者内容生产积极性,保障文库产品健康良性的长期发展。一直以来,百度公司都在积极打击寄生文库平台的黑灰产,梦西游公司此种侵权行为就是其中之一,并且出现了很多用该案中相同或相似模式的侵权山寨文库及侵权插件。而这直接导致百度文库用户数量的减少和浏览量的降低,妨碍、破环了百度文库的健康付费会员生态和商业收入增长,但因其侵权手法隐蔽、证据固定困难等对有效打击相关侵权行为带来较大挑战。
梦西游公司代理律师詹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并不认可一审判决。他表示,首先对于百度文库中文档本身来源的合法性及百度公司是否享有“独家下载权”是存在疑问的,因为所有的文档都是百度用户自行上传的,百度公司既不能也没有对用户上传的数亿份文档来源的合法性一一进行审查。因此,一旦百度文库存的文档来源合法性受到质疑,整个百度文库建立在用户上传并授权给百度使用的各种权利基础就会动摇,那么,百度公司所谓的合法权益能否再受到法律保护,也是未可知的;其次,百度公司在举证被告的侵权行为时,其中关键证据是唯一一份被认定为下载成功的文件,但该证据最大的疑点是该文件经原告下载后,但百度文库网页上的下载次数未发生变化,说明该文档并非从百度文库下载,但判决中并未对此进行明晰;最后,法院酌定赔偿200万元和3万元合理支出有失偏颇。判决书中先认定百度公司的实际损失和梦西游公司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推定适用酌定赔偿。但在计算赔偿额时,原告没有拿出任何损失和费用支出的证据供法庭作为计算赔偿额的依据,判决书没有依据任何证据具体说明该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使最终得出的赔偿结果无法合理可信。
增强意识重视保护
对于此次判决,海淀法院指出,该案判决有力保护了在线文库产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了利用技术手段妨碍他人合法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行的不当行为,亦是对网络黑灰产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次有力打击,有效维护了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表示,该案判决将文库文档作为数据资源形式的一种,明确了其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在一位深耕互联网领域多年的业内人士看来,该案判决并没有遵循传统的“竞争关系--行为--损害”的思路进行侵权认定,而是依据“行为--损害”的审理思路来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这属于竞争关系的淡化,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互联网领域,将竞争关系淡化在此之前已有诸多判例。
同时,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文库平台从流程上看,分为上传和下载两个基本环节,而在上传环节,文库平台需要关注用户上传行为是否有侵权风险,在下载环节,文库平台需要保证下载行为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而无论是上传还是下载,可从技术、法律、平台治理三个方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从技术层面看,文库平台应该不断迭代技术措施,更好地识别、打击存在的非法行为;从法律层面来看,平台应该积极维护自身以及相关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平台治理方面,可以在上传、下载环节探索更“激励相容”的规则设计、产品设计、激励设计等,使得用户既愿意上传版权作品,又愿意通过正常渠道下载相关作品。(本报记者 张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