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认为,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后,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与会人员也对草案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修改建议。
李学勇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对专利代理的有关法律规定。现行法律第十九条对专利代理机构作出了有关规定,随着专利代理行业的快速发展,仅有对代理机构的规定已不能很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应当对从业人员也要有明确要求,建议增加对专利代理师执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鼓励、规范专利信息化服务和专利运营活动的职责,培育形成一批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专利服务机构,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熊群力委员说,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此处修改很合理,把以前科技人员在单位职务发明中的权利界限明确清楚了,专利权属于单位。但是建议把“物质技术”这4个字去掉,因为“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种限定不太容易说清楚,去掉之后比较符合实际。
殷方龙委员建议,将草案第七十一条“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的“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一封顶性的表述删除。主要考虑是,在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规定“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就不够严谨。如果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是巨大的,规定赔偿五百万元以下可能也起不到惩罚和震慑的作用,因此删掉相关表述。记者蒲晓磊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