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起广泛关注的“职业打假人买海参后索赔百万案”近日再审落槌:北京高院撤销原二审判决,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十倍索赔诉求。(10月11日澎湃新闻)
这起打假索赔案一波三折。5年前,刘某在北京的一个展销活动上花10万余元购买86盒海参,随后以未标生产日期、标签中标明的产品标准号非海参为由,将销售商、生产商、展销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十倍货款赔偿等费用,总计百万余元。一审判决不支持刘某的百万元索赔,二审发生逆转,法院则认定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二审判决支持刘某“退一赔十”的诉求。而近日再审判决,则否决十倍赔偿,认为未能证明海参存在质量问题。
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性,很显然,当事人刘某作为职业打假人,花10万余元购买86盒海参,并不是出于个人需求,其动机和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想找到产品质量等方面漏洞,通过打假诉讼获取巨额利润。但刘某索赔百万最终败诉,偷鸡不成蚀把米,给职业打假人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就是牟利性的打假行为今后将受到限制。笔者认为,恶意打假就不该支持,职业打假人索赔百万败诉,并非纵容商家售假,而是为了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家售假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约束,售假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数倍的罚款,还要退货和给消费者价款三倍的赔偿。而《食品安全法》更是严格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此外,一些商家为了促销商品,也作出“假一罚十”承诺。以上的法规和商家承诺,都是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食品安全。
然而,一些精明的人从中看到了“商机”,专门去大肆购买他们认为的假冒伪劣商品,然后向商家进行数倍价款的索赔,甚至找到商家的某些缺陷或栽赃进行敲诈勒索。这些职业打假人引发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让商家应接不暇,其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
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对商家的售假行为有很大的震慑作用。但一部分职业打假人存在伪造证据等进行滥诉等情况,不仅滥用与占用司法资源,也干扰了商家正常的经营和发展。因此,对职业打假人进行限制很有必要性。今年1月1日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举报”不再受理。这起案件将给其他职业打假人以警示,利用惩罚性赔偿打官司牟取暴利,或借机甚至栽赃对商家敲诈勒索的行为,如今已经行不通了,而栽赃、敲诈勒索涉嫌违法犯罪,还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笔者认为,打假要取之有道,不能以牟利为目的恶意打假。同时,商家也不能售假,给打假人抓住“把柄”。市场秩序需要多方维护,一切市场行为都应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职业打假人进行必要的限制,并不是对商家的袒护和对售假行为的纵容,而是真正体现了社会法治的公平正义。(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