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将推进本国的版权法律改革,以更好地满足澳大利亚公民和公共机构在日益数字化的环境中获取资料的需求。
进行版权法改革的必要性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大爆发期间已逐渐凸显出来,因为学校、文化机构和政府机构在此期间需要在线提供基本的服务。
对澳大利亚《1968年版权法》的改革已经经过了两年面向利益相关者广泛征集意见的阶段,并将最终完成政府对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2016年知识产权分析》报告中的版权建议的回应。
澳大利亚政府预计在2020年晚些时候公布关于版权法改革的立法草案。该草案将进一步提供关于版权法改革的详细信息,并将面向利益相关者征集意见。
拟议的版权获取改革将包含下列5项主要措施:
引入使用孤儿作品的有限责任机制
草案建立了允许人们在以下情况下使用孤儿作品的机制:
-对作品的所有者进行了合理勤勉的查找(reasonably diligent search),但无法确定版权所有者的身份或下落;以及
-在合理的范围内,作品已明确归于作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孤儿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后来出现了,那么使用者将无需对其以前使用该作品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将被允许按照与版权所有者达成的合理条件继续使用该作品。
如果使用者未满足合理的条件,那么版权所有者可寻求禁令来禁止使用者未来使用该作品。
澳大利亚政府将鼓励有关部门(例如文化、教育和广播部门)和创意产业制定有关进行勤勉查找版权所有者的指导性文件。
该机制将会带来双重好处,不仅能够将孤儿作品广泛用于现代创意活动中,同时还能够使人们获取更多来自公共收藏机构的作品。
引入出于非商业目的引用版权材料的新的公平交易例外规定
草案引入了一个关于引用版权材料的新的公平交易例外规定:
-引用版权材料是出于非商业目的,或者使用版权材料的举动对于与该版权材料有关的商品或服务而言并不具有实质的商业价值;
-仅由文化和教育机构、政府机构以及从事公共利益活动或个人研究的其他人使用;以及
-考虑到标准公平因素,对版权材料的引用必须与公平守则保持一致。
上述新的例外规定将会减少学校、大学、图书馆、博物馆、政府机构、学者和研究人员在引用书籍中的文字、音乐片段或艺术品的视觉图像时的不确定性与行政负担。
修改图书馆和档案馆方面的例外规定
草案简化并更新了与图书馆和档案馆等机构有关的规定,以使新规定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版权材料并在技术上保持中立,以便文化机构能够开展其核心活动而无需面临不必要的行政负担,并满足用户对数字访问的期望。
这意味着只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确保使用者不侵犯相关材料的版权,相关文化机构便可通过将实物材料进行数字化的方式使其材料供人们在线浏览。
草案还允许相关文化机构提供收藏材料的副本供个人使用或用于调查或研究的目的。如果要求提供的副本数量超出了合理的范围,那么这些机构应视供应情况而定。
这些规定的更新将使澳大利亚人,尤其是生活在农村或偏远社区以及在新冠肺炎疫情大爆发期间不能亲自前往相关文化机构场所的人们,更容易获得该国文化机构所拥有的各种收藏材料。
修改教育方面的例外规定
草案消除了当前在课堂教学中使用版权材料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并确保在学校、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或大学进行的学习活动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例如在线课程)开展,但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限制对版权材料的获取,以免超出合理的必要范围。
草案还允许教育机构、图书馆和档案馆在必要时使用“特殊情况”(special cases)例外规定,以涵盖其他对版权材料进行合理使用而不会影响创作者的商业市场的情况,包括在新冠肺炎疫情大爆发时期。
草案还恢复了《1968年版权法》第106节中的例外规定。该例外条款在2012年得到了修订,修订后的条款规定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不同)将不能够再根据例外条款在非课程活动(例如学校音乐会)中播放录音材料。
这些变化将使教育机构充分利用当代的教学实践、更好地支持远程和在线学习并提高行政效率。
简化政府法定许可机制
草案对政府法定许可机制进行了如下更新:
-扩大了与相关版税收费协会有关的集体许可协议的适用范围,使其不仅涵盖政府对版权材料的复制,同时还涵盖版权材料的传播和表演(展示)问题;
-简化了应向收费协会支付费用的确定方法以及支付方式,包括取消对要使用的抽样系统(调查)的要求;以及
-制定出了全新的例外规定,允许政府机构使用其接收到的信函和其他材料(如果该使用是出于非商业目的)。
这些法律规定的更新将更好地体现出澳大利亚联邦、州和领地政府对数字资料的日益依赖,并提供一个更加简单、高效且灵活的版权许可模式。(编译自www.communications.gov.au)
翻译:李艳秋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