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越南—欧盟自由贸易协定》(EVFTA)在越南正式生效,其中对商标撤销条款进一步加以完善。
根据该协定,如果商标所有人或他人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公众产生误导,尤其是涉及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时,该商标应予以撤销或者根据相关国内法被禁止使用。而在此前,如果一件注册商标可能会使公众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产生误解,申请人只能以“该商标在注册或获得保护时不符合保护要求”为由请求宣告其无效,以停止此类商标的使用。但是,无效程序的期限仅为自授予之日起5年内,一旦超过该时限将无法再请求宣告此类商标无效。(沐阳)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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