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和定牌加工是常见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风险问题。”在日前举办的全心“权益”“智”胜海外活动上,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吴展就这两项外贸业务可能涉及的风险进行了详细说明。
吴展介绍说,平行进口并非法律概念,在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中未明确提及平行进口。一般认为,平行进口通常要符合以下条件:某商品系知识产权权利人(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自己,或者经其同意而生产;该商品原被投放于某一特定市场;该商品从该市场出口至另一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地,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样享有该知识产权。
“平行进口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当前存在司法判决不一致等多项法律风险。”吴展举例说,在法国大酒库股份公司诉慕醍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判决围绕商标法的立法本意,以商品平行进口是否破坏商标的功能为衡量标准,划定了商品平行进口在商标法上的合法性界限,并在利益的平衡上作出了符合贸易自由准则的价值选择,最终判决不侵权。而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与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持续进行虚假宣传,主观过错程度较大。
“此外,平行进口知识产权‘权利一次用尽’原则是‘国内用尽’还是‘国际用尽’尚不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不同市场就同一商品采取不同的定价政策。因分歧较大,《TRIPS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未明确规定平行进口问题。”吴展表示。
从海关执法实践角度,民商事司法判决可能会对海关执法产生一定程度影响。吴展称,如果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等,走私货物可能会被没收,办案部门会将其移交给私货管理部门按照罚没财物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而私货管理部门一般不会考虑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
定牌加工也会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带来法律风险。吴展介绍说,定牌加工是指被委托方在来料、来样加工或来件装配业务中,将委托方提供的商标标识加贴在所加工的产品上,并将产品全部返回给委托方销售的生产经营方式。
“司法判决上存在分歧,且多有反复判决。一般认为,构成侵权判决的要点是基于商标地域性,境外委托方对使用在涉外定牌加工商品上的商标不享有商标权。”吴展表示,判决构成不侵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商标混淆原则。涉外定牌加工生产的商品全部出口,没有在中国市场上销售,只在中国境内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意义,如果没有造成对境外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商品来源的误认,那就不侵权。二是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出口环节查获的定牌加工商品,并未真正进入流通领域,尚未面对真正的消费者,因此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同案不同判”现象很多,给生产企业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也给国内注册商标权人带来维权顾虑。
吴展建议,平行进口从业者需熟知法律规定,跟踪最新进展。把控货源质量,注重关务合规。理顺交易模式,防范税务风险。国内注册权利人熟知法律规定,跟踪最新进展,关注行业发展,把握数据信息,加强专业研究,完善维权工具。
“建议贴牌加工企业加强涉外承揽加工的前期检查,了解行业内知识产权状况,制定应对预案。境内商标权利人完善商标注册、备案体系,提前谋划企业商标全球战略。”吴展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