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湖南卫视主持人汪涵因曾代言企业“爱钱进APP被立案侦查”冲上了热搜。2日,“汪涵发声明道歉”再次成为热搜话题。(7月3日《新华网》)
尽管《广告法》早已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然而,一段时期以来,受利益的驱动,名人明星代言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由他们代言的产品也延伸到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各领域。但让人不愿看到的是:时至今日,名人明星代言出事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这其中固然有一些经营者、一些广告发布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择手段制假售假;一些媒体为利益所诱,不分良莠真假,给钱就加以炒作;而一些消费者由于鉴别力不强和对名人明星及媒体的盲信,不知不觉上当受骗,严重的造成人财两空。
我国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的市场,就无秩序可言。反思今天的名人明星代言出事就是典型的信用缺失。信用缺失直接危害是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环境,间接危害是政府的信用和形象。尽管名人明星代言可能会骗取一时经济效益,但毁掉的却是名人明星、企业和媒体的信用和形象。要杜绝这种行为,仅仅名人明星事后道歉还不够,只有多措并举,齐抓共管,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首先是为各类产品代言的人,尤其是名人明星要加强自律,代言前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对自己所代言产品了解,还要查验有关部门审批文件,代言后也要加强日常监督,不能只根据广告主的要求,随意代言,助纣为虐。这样只会在坑害消费者的同时,也损害自己的名誉。因此,名人明星们更应爱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声誉,对自己不熟悉且高风险领域的代言尤其要慎之又慎,这既是对自己形象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其次是广告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特别是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让假冒伪劣的兜售者无机可乘。同时,代言出事后,各方不能道歉了之。既要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要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要按《广告法》予以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没收广告费用,并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今后名人明星代言,除了应让他们承担声誉风险外,还必须让其承担经济、法律风险。如果名人明星以声誉为资本,不惜牺牲公众利益牟取私利,这显然是对公众信任的践踏。对这种情况,公众不仅有权让他名声扫地,而且有权依法追讨由此造成的损害。
最后,各级政府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好群众利益,这也政府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要继续通过媒体揭穿一些虚假骗局,努力提高广大群众对虚假行为的识别能力,减少公众上当受骗的可能。要努力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让他们自觉地抵挡虚假广告,不参与虚假广告的制作与发布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和广大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