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2020年上半年,越南经济在新冠病毒大流行期间没有什么亮点,但随着其加入新的国际法律文书,越南的知识产权执法法律框架似乎开始了爆发式发展。紧随《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之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欧盟的自由贸易协定》(EVFTA)将于2020年8月1日在越南生效,这将为越南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一些重大变化。
初步禁令
EVFTA明确并补充了权利人可以寻求初步禁令的情况。特别是,EVFTA要求越南将适用临时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s)的情况写入为法律,具体情况如下:
-为防止侵权发生;
-为保留与涉嫌侵权有关的证据,包括实际扣押侵权货物以及用于生产和分销货物的任何材料和工具;
-法院可以对“服务正被第三方用来侵犯知识产权并且受相关司法机构管辖的一方”给予临时禁令救济。
根据越南国内法目前的规定,法院可以在不听取另一方观点的情况下发布临时措施。但是,国内法仍不能与EVFTA兼容,因为国内法仅允许在诉讼中(在提起诉讼时或在诉讼进行期间)提出初步禁令动议。EVFTA生效后,越南必须取消该规定,并允许在任何适当的时间提出动议。
实际上,越南在2017年提出了一项关于诉讼前临时措施的法律草案。但是,一些利益相关者对该法律草案持批评态度,所以,迄今为止,该草案似乎仍然被束之高阁。但是,为了与EVFTA的要求保持一致,越南可能很快会重新考虑此问题。
法院禁令
随着越南加入EVFTA,法院现在不仅可以针对侵权者发布最终禁令,而且还可以针对向侵权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当事方(例如存储或管理侵权商品的当事方)发布最终禁令。不过,涉及到非故意侵权时,EVFTA似乎倾向于采用一种温和的方式。该协定建议越南考虑给予金钱救济以代替某些救济措施。此外,EVFTA还建议越南法院“以有利于受损一方追回利润或获取可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金的方式发布命令”。尽管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授权的金额与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相去甚远。
值得注意的是,EVFTA似乎还要求越南实施“永久禁令”制度。迄今为止,越南法院发布的最终禁令适用于过去发生或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一次性的禁令。如果侵权人再次侵权,权利人必须提起另一项诉讼,以制止新的侵权行为。不过,现在,根据EVFTA知识产权章第12.49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发布最终禁令,以防止未来发生侵权行为。
所有权推定
到目前为止,越南法律还没有明确提及所有权的推定。缺乏相关法规为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版权侵权纠纷)带来了实际困难。在法院的评估中,知识产权标记通常不会发挥作用,因为越南法院常常会倾向于依靠明确的规定或其他机构对所有权的确认。在最近的一个法庭案例中,尽管作品上出现了版权符号(?),但法院仍未意识到版权作品的所有权问题。EVFTA的明确规定预计将会极大地促进知识产权执法,尤其是版权执法。
此外,根据EVFTA规定,产品构造(产品的形状或设计)将同时受到工业品外观设计和版权的保护。因此,如果产品构造未被注册为外观设计专利,则其所有者可以依靠版权法来对付仿冒者。
其他变化
EVFTA还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犯责任。一般而言,该协定侧重于此类责任的限制或例外,这与现行越南国内法的结构大不相同,后者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承担责任的情况(换句话说,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法律未提及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自EVFTA生效之日起,越南必须修改现行制度,以符合EVFTA的要求。
EVFTA还对边境执法提出监管要求。一般来说,越南国内与此类规定是一致的。EVFTA要求海关部门积极参与海关查缴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并与权利人合作,包括向他们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其进行风险分析。
尽管加入EVFTA使越南进入了更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时代,但这仅仅是基础,是书面上的法律条文,在落实知识产权制度以满足权利人的需求和符合EVFTA期望的道路上,越南要走的道路还很长。(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