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将“印刷版权”时代拉入“网络版权”时代。对于数字技术造成的侵权主体多元化、侵权方式隐蔽化、侵权责任难追究等问题,需要建立以科学技术为手段、以法治为保障的治理体系,切实维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网络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数字时代 网络版权 法治架构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社会进入数字化和智能化时代,生产、生活、学习方式发生巨大变化。在数字时代,网络版权产业快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成长的“烦恼”——网络版权侵权问题。治理数字技术语境下的网络版权侵权乱象,既要利用技术创新也要利用法治规则对症下药,进而推动网络版权产业健康发展。
数字时代,网络版权侵权主体更加多元,侵权方式更加隐蔽,侵权责任更难追究
一是侵权主体更加多元。在数字时代,多看阅读、豆瓣阅读、安卓读书、百度阅读等阅读软件(移动客户端APP)为人们带来了阅读盛宴,赢得了消费者的喜爱。相较于印刷时代,网络时代作品的作业程序更加精细,网络版权涉及的主体更加多元、环节更加复杂。并且,数字技术的发展为侵权提供了便利,使得侵权行为的实施更加简单、对文化程度的依赖更低、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是侵权方式更加隐蔽。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智能手机以及各种智能穿戴设备等为载体的移动互联网技术应用更为广泛,使得在线侵权变得较为简单,加大了违法违规风险。也许部分用户并没有侵权的主观动机,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要件。有些侵权人与执法人员打“运动战”,利用时间差和地域差进行侵权操作,导致有些侵权内容很难被发现,事后也难以追责。而且,在网络版权市场中,便捷的模式、巨大的用户数量使得市场需求日益增大,侵权者的获利空间也越来越大,这刺激着更多的人参与版权侵权。
三是侵权责任更难追究。侵权主体分散且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和再组织能力、侵权手段隐蔽等,加大了打击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难度。而且,不同于传统版权侵权认定,现有法律法规尚未廓清网络版权的侵权边界。即使面对传统语境下的侵权行为,也存在认定难、取证难等诸多问题,更遑论产业链条化、专业化的网络版权侵权责任追究了。
网络版权保护亟需完善科技架构与法治架构
网络版权保护需要完善科技架构。一是落实网络版权全程监管。人工智能以“数据+算法”为原理的操作模式,为网络版权实现全程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保障。然而,在基础数据处理过程中,难免出现黑箱操作。因此,加强对算法的监管,是治理网络版权侵权乱象的重要环节。首先,要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科学技术是一柄双刃剑,如何引导其造福人类社会,关键在于科技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其次,要推动算法应用过程监管。针对利用算法进行违法侵权的行为人,确立算法操作原则,如特别算法限制原则、内部公开原则、算法安全保护等,并通过监管机制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可以通过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等规定,确立一种监管和惩戒方式。在刑事法领域,可以增加“滥用人工智能罪”“人工智能事故罪”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是应用区块链技术破解版权保护难题。近年来,区块链技术逐渐被大众熟知。作为一种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数字技术,区块链技术的典型特征是去中心化、不可篡改、集体维护、可编程、安全可靠等。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成功应用,为其解决网络版权保护等问题提供了参照。例如,实行“身份证”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登记平台,著作权人可以为其作品在平台进行审核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获得认证,认证编码具有唯一性。又如,实行“留痕”式传播。作品在网络空间传播,虽然时间、区域、路径难以把控,却可以处处留痕,为后续维权留下证据。再如,实行公开式信息披露。主动、定期向权利人公布有关信息,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版权保护需要完善法治架构。第一,完善立法顶层设计,细化相关立法。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增列网络版权保护专章,对网络版权保护进行原则性规定。二是专门制定网络版权保护法,细化对网络版权保护的规定,辅之专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构建完善的网络版权保护立法体系。三是完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尽可能减少著作权交易障碍,使分散于文字、影音行业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和收益得到保障。四是明确互联网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强化软法补充作用。软法出现在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呈现不断发展、增长的势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自由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行业协会为维护网络版权积极行动,形成了《中国网络文学版权联盟自律公约》《网络广告联盟自律倡议》《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自律公约》《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等倡议和公约,这些软法对行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补充规范作用。未来,行业协会应继续发挥天然优势,强化软法补充作用,为网络版权保护构建更为完善的体系。
第三,建立综合执法机制。从新闻出版、工信、公安、文化、质监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在总结“剑网行动”经验的基础上,组建网络版权保护执法总队(支队),明确职责范围、确定运行模式、强化规范管理,集中行使网络版权保护调查权、处罚权、监督权,严厉打击各种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同时,通过建立互联网信用统一认证标准、畅通全网全员监督举报渠道、定期公布失信黑名单、严查失信和违法行为等管理手段,提升互联网治理的质量和水平,保证网络版权侵权打击专业化、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构建共治长效机制。一是建立统一的网络版权保护平台。任何人都可以登录该平台,对可能侵犯网络版权的行为进行举报,平台运行管理者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查办。二是培育第三方管理与监督机构,减轻政府版权管理部门的负担。鼓励设立版权经纪公司,实行版权代理制度,版权经纪人及经纪公司对发行的作品负责。三是建立版权诚信平台,强化诚信建设。将一些涉事企业和个人纳入黑名单,并进行公示,采取惩罚措施。四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授予或者委托行业协会一定的监管权,吸纳行业协会参与到网络版权监管活动中。
第五,营造依法保护氛围。一是著作权人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创作者可以在作品上备注“尊重网络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等字样,从源头上宣传版权保护。二是网络平台经营者要强化版权意识。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在追求效益的同时,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做到懂法、知法、守法,建设网络平台的法治生态。三是通过专题宣讲、广告投放、法治宣传等方式,提高消费者的网络版权保护意识。由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协同营造保护网络版权的良好氛围。作者: 汪迎兵 (作者为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陈卓威、唐英:《新技术下网络版权保护的新局面、难点与治理对策》,《中国出版》,2019年第9期。
②刘宪权:《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
③汪红春:《区块链在数字版权管理平台应用的进展与挑战》,《编辑之友》,2019年第10期。
④姜明安:《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⑤陈潭、陈芸:《互联网治理的公共议程与行动框架》,《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责编/刁娜 美编/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