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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看待“电子阅读经典名著收费”

日前,某网文平台在《西游记》首页标注“本作品由作家(明)吴承恩授权制作发行”“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签约”“VIP”等字样,另有读者在阅读《红楼梦》时收到“曹雪芹邀请购买付费章节”等邀约,此事一经曝光引发广泛关注。

对此,公众调侃这是“吴承恩复活”“曹雪芹转世”“《红楼梦》变《聊斋》”等。表面看,这主要关注的是《西游记》《红楼梦》等早已进入公有领域的经典名著能否通过标注“版权所有”据为己有继而收费盈利等,但本质上,公众显然是在质疑自身电子阅读经典名著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对此,需要理性和客观看待。

根据我国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其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而《西游记》《封神演义》《儒林外史》《镜花缘》等古典名著,早已过了著作保护期,早已成为可以公共阅读的共有产品。因此对于一些平台在其网站《西游记》等首页标注“本作品由作家(明)吴承恩授权制作发行”“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签约”“VIP”等,无论如何都是不合适的。

但是,这并不影响读者阅读经典名著电子版需要付费的问题,或者说并不意味着平台提供名著电子版阅读,就一定不应该收费。众所周知,对电子读物付费,包括著作权费以及网文平台提供阅读服务本身产生一定的运营成本,如对文本进行录入、编辑甚至勘误等。实际上,这提供阅读服务的行为与将古典名著印刷出版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向读者提供阅读服务,只是提供介质不同而已。

由此也不难看出,电子经典名著阅读收费,虽然引发了社会关于一些网络平台过度索取著作权、著作权过度商业化等疑问,但这显然与某网络平台对人类首张黑洞照片以及国旗、国徽等图片标注“版权所有”的“版权黑洞”事件,进而要求著作权付费等,还是有着本质和明显区别的——前者是提供阅读服务收费,而后者则是恶意窃取他人著作权据为己有牟利。

但无可否认的是,这类现象都有侵蚀著作权“合理使用”边界的嫌疑,不利于保护公众阅读和学习的权利,也不利于中华传统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传承。此外,这也让一些古典名著等资源存在过度商业化乃至垄断的可能风险。那么,电子阅读经典名著收费争议是如何产生又该如何应对呢?

毋庸讳言,这与一些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法治意识不浓、平台维护技术不到位、服务水平不够高等密不可分。但笔者以为,更关键的一点却在于网络电子阅读付费规则,尤其是对电子古典名著的网络利用与相关标注不明确等密不可分。

道理很简单,对于电子网络经典名著阅读收费,如果相关规则明确,相关网络阅读平台提供服务时,不标注诸如“本作品由作家(明)吴承恩授权制作发行”“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等明显不合理和极易引发歧义的字样,同时事前明确表明所谓的收费是文本进行录入、编辑、勘误、网络运行等服务成本,其中不含著作权费等,也许就没有所谓“电子阅读经典名著付费侵害读者权益”的质疑,起码要轻微得多。

规则明则是非无。电子阅读经典名著收费可以,但要明规有矩。要想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电子阅读经典名著付费侵害读者权益”的纷争,最为直接有效的办法,还是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法规或法律释疑等方式,对网络电子名著阅读经营的一系列行为进行规范,明确相关文字标示标准、收费内涵等,强化网络电子阅读收费等的“明码标价”规则。至于电子名著阅读是否免费、优惠等,相信在规则明和竞争下,市场会给出满意答案。(余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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