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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法律责任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媒体报道,2019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全国首例云服务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行改判,认定云服务商仅根据权利人通知即采取最严厉的“关停服务器”或“强行删除服务器内全部数据”措施,有可能给云计算行业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带来严重的影响,不符合审慎、合理原则。该案解答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的免责条件、可采取何种措施防止权利人损害结果扩大的问题,明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面临用户侵权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对明确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边界,具有重大价值。

终审判决认为,某网络公司提供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仅有技术能力对其出租的云服务器进行整体关停或空间释放(即强行删除服务器内全部数据),但无法对存储在其出租的云服务器中的具体内容进行直接控制。该判决虽然承认云服务提供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适用该条第2款关于“通知-删除”的规定,但对于权利人发出“合格”的投诉通知提出了很高要求,且认为凡通知不合格的,云服务提供者无须进一步联系、核实、调查通知所称内容。即便权利人发出了合格通知,为了不“妨碍网络产业的正常发展”,不适合直接采取删除措施;网络公司只要履行转通知的义务,就属于比较公允合理的必要措施。

“通知-删除”制度始于20世纪末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但仅适用于信息存储、搜索等特定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将该法律机制普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但随着数字经济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演化,人们对“网络服务”的认识不断深入化、精细化,该机制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网络服务是否适当,值得重新审视。“通知-删除”机制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知识产权人合作,提高维权效率,节省维权成本。其有效运行的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能力管控其网络或系统内用户提供的内容。例如,该机制适用于信息存储、搜索服务具有积极良好的效果,能够督促、引导、威慑网络服务提供者,增强责任意识与注意义务,与权利人有效合作,从而避免或快速解决用户内容侵权问题。但是该机制与云服务的本质直接冲突。

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者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承担着极为严格义务,必须确保客户数据和业务系统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未经用户授权,不得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用户数据,更不能对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删除。因此,即便适用“通知-删除”机制,云服务提供者也不可能与权利人进行“合作”,否则,不仅与其行业伦理直接冲突,而且足以危及整个云服务产业的生成与发展。

由于云服务必须服从于对用户保密的高度要求,所以既不能事先采取信息过滤等预防措施,也不能在收到权利人的(合格)通知后采取删除的措施;甚至为了履行保密义务不能将用户身份信息擅自透露给权利人。因此,“通知-删除”机制既无法威慑云服务提供者以达到加强管控用户内容的目的,也无法删除用户内容从而实现权利人争议的快速解决。对此,法律不如直面云服务提供者这类基础设施、基础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类型网络服务的本质性差别,承认与保护其技术性中立地位。即便需要云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案件中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执行生效裁判,也应以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相关决定或者命令为前提。法律规范的发展方向总是从粗放到精细,从笼统到精准。云计算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法律责任制度也应顺应这一发展方向,不断前进。(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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