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人的观念里,直播中翻唱歌曲或者播放他人背景音乐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事实上,这样的行为已然涉嫌侵权。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下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对赔偿标准做出规定。(4月25日 《经济日报》)
《指导意见》明确,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非免费现场表演,根据主播人员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每首音乐作品将赔偿不少于3000元。这意味着,倘若网络主播、直播平台不遵此规定,将面临着诉讼赔偿的风险,给自身经营带来损失。
据报道,此前已有多家网络平台和主播,因未经许可播放或演唱歌曲被判赔。然而在各大平台,未得授权“想唱就唱”的情况仍层出不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歌曲等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均属于侵权行为。北京高院上述规定,则是对《著作权法》侵权赔偿条款的细化,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法定赔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有效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必须认识到,从网络平台败诉,到《指导意见》出台,规范直播活动中音乐版权势在必行。网络主播不是纯粹免费地表演,其有的隶属于演艺公司或经纪公司,有的以此为业,通过表演或唱歌获得打赏报酬,因而具备商业属性。规定未经许可播放或演唱歌曲侵权,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是对作品权利人的一种保护。
在网络直播野蛮生长的初期,音乐版权问题未获重视尚可谅解,如今直播已形成完整产业,且规模庞大、收益不菲。从长远看,上述标准发布将倒逼主播与直播平台更加注重知识产权,通过购买版权等形式获得授权,而这也能进一步激励作者创作,促使原创作品问世。
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无疑是为音乐版权之争赋予维权利器,但在复杂的现实情况下,要说权利人从此高枕而卧,版权规范迎来变局,未免言之过早。从主播角度,如若判罚金额远低于打赏收益,会否明知违法,仍规避版权满足用户对热门歌曲的需求?当前法律赔偿的力度是否足够?就平台而言,如何引导主播人员向歌曲的创作者支付版权费?有无针对性的举措,以规避违规侵权、减少诉讼纠纷?对于权利人,当与侵权者力量悬殊时,何以切实地捍卫权益,得到符合预期的结果?无可否认,音乐版权问题尚未等来最佳答案,相关规则仍需不断调整、动态更新,持续降低维权成本和对侵权行为的容忍度,以有效手段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孔德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