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这次北京法院发文明确,未经许可播放或演唱歌曲,网络主播、平台因涉嫌侵权将被判赔。这对消费者和网络主播、直播平台,均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比如,一些过去的“必点必唱”曲目,因担心侵权,消费者再也听不到了,势必会影响到部分人在直播平台消费的积极性,从而,也会影响到网络主播、直播平台的人气和收益。然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规定未经许可播放或演唱歌曲侵权,是规范版权管理的一种“阵痛”,从长远看,“阵痛”过后,对作品权利人、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消费者及版权管理组织,均会带来利好共赢的前景。
事实上,此前已有网络平台和主播,因为未经许可播放或演唱歌曲,被法院判赔的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一份二审判决显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因网络主播未经许可播放演唱歌曲,被告上法院。一审判决斗鱼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后斗鱼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1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斗鱼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可见,规定未经许可播放或演唱歌曲侵权,首先是对作品权利人的一种保护。同时,规定未经许可播放或演唱歌曲侵权,也是对网络主播、直播平台权利的一种保护。如果网络主播、直播平台不遵守此规定,将面临着诉讼赔偿的风险,会给自己的经营带来损失。换言之,此规定既是依法行使集体管理职责,更是遵循司法规范,免除网络主播、直播平台法律风险的预防措施。
规定未经许可播放或演唱歌曲侵权,只是迈出规范音乐版权第一步。清理和规范曲库、渠道肃清并规范后,音集协会不断的将最新的正版、高质量会员作品最快捷、最直接提供给网络主播、直播平台,让消费者享受最新最流行的正版带来的愉悦和享受。同时在渠道上彻底杜绝曲库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以促使更多的权利人入会。
然而,必须正视的是,各地征收的音乐作品版权费去向成谜,版权的利益分配也是一笔糊涂账。著作权保护属于公益性质,多数费用理应流进作品权利人的口袋。因此,作为版权监管机构,音集协仅能收取少数运营费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账目,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网络主播、直播平台等经营者,应当对收费标准的制定有参与权,对收取费用的分配有知情权、监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