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信息显示,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作出裁判,中国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此番“中国乔丹”败诉,对于纠正“商标碰瓷”现象意义重大。“中国乔丹”的“ QIAODAN”虽然与乔丹“JORDAN”有所差异,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来看,其不再采纳“中国乔丹”方关于两者毫无关联的辩护理由,而是认定这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擦边球行为,这种“商业碰瓷”行为构成了对美国AIR JORDAN品牌知识产权的侵犯。
此次判决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升级相关法律认知和保护知识产权。以本案为例,不少人都存在这样的认知误区,即认为“中国乔丹”式行为与直接“盗版“国内外名牌的做法相比,更具现实合理性。而这种认知的结果就是此类“商标碰瓷”“傍名人”的案例增加,影响了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和声誉。如果任由“商标碰瓷”现象蔓延,不能厘清对其行为性质的正确认知,不仅会给被侵权的品牌权益带来损失,也会成为我国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产业转型、知本创新经济发展形成不可逆的破坏因素,最终影响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乔丹”的终审判决,体现了司法正义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价值回归。笔者希望这一案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能够在同类知识产权争议中 发挥作用,司法界也应以此案为标准,加大对于各类知识产权争议的深入研究,让中国的知识产权环境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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