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资本和技术跨国流动的加强,私主体之间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如果单纯依靠国内法院解决类似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往往面临两个难题: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使得在一国申请注册的专利或其他须经公权力机关授权而取得的专有权利在另一国无法得到保护;二是基于知识产权纠纷技术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如果当事人选择在一国法院提起诉讼,往往面临程序繁琐、诉讼周期长等问题。
为高效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促进技术和创新在国际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了仲裁和调解中心,以期在法院之外,为各国当事人提供“一揽子”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概述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成立于1994年,是一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内的争议解决中心,具有国际性、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特点,并由国际争端解决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外部专家提供支持。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部分,其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自2010年起,该中心在新加坡设立办事处。中心旨在为解决私主体之间涉及知识产权的商事纠纷提供法庭诉讼之外的替代办法,包括调解、仲裁、加速仲裁和专家裁定。当然,基于当事人的选择,上述程序既可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商事争端,也可适用于国内的知识产权纠纷。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框架内,调解是一种非约束性的程序,由中立的调解员协助双方达成争端的解决,最终双方当事人可能会达成和解。在没有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可以再适用仲裁、加速仲裁或专家裁决的方式。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的中立程序,仲裁员针对争议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加速仲裁是指在短时间内以低成本进行的仲裁程序,其仲裁员指定过程和仲裁程序相对较为简便。专家裁决是指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分歧提交至一名或多名专家,由他们对当事人所提及的事项作出裁决的程序。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裁定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在专家裁决之前,可以先行调解;专家裁决之后,可以再进行加速仲裁。
由此可见,调解和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争端领域最为常见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也是当事人普遍选择的方式。前者不具有约束性,达成和解协议后,只能依赖当事人之间的契约精神,才能最终得以执行。而通过后者得到生效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到国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专家裁决本质上属于加强版的调解,其达成的裁定只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效力,且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加速仲裁则给予希望快速解决纠纷的当事人以更大的自治权,其实质与仲裁无异。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之间,并非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相互兼容、互补和开放的关系。
优势
与法院诉讼相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框架下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优点如下:
程序方面。首先,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确保过程的统一性。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当事人可以在一个单一程序中解决涉及多个不同国家保护的知识产权纠纷,从而避免了在多个国家进行司法诉讼的费用和复杂性,以及结果不一致的风险。其次,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则具有以下两项优势:一是仲裁的一裁终局。一般来说,法院的判决可以通过一轮或多轮诉讼进行抗辩,但仲裁裁决通常不能上诉。二是可执行性。《纽约公约》规定了承认与国内法院判决相同的仲裁裁决,但不对其实体判断进行审查。这大大促进了外国仲裁裁决的跨国界执行。
实体方面。首先,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确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使当事人有机会对争端的解决方式行使比法庭诉讼更大的控制权。与法庭诉讼不同,当事人自己可以为其争端选择最合适的裁判者。此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以及使用的语言和地点。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促进程序快速和便捷运行。当事人可以为其争端设计最有效的程序,亦可节省争议解决的成本。其次,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具有中立性。该程序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语言和制度文化保持中立,从而避免任何一方可能在法庭诉讼中享有的本土优势。最后,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具有保密性。该程序是私人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达成一致保密协议的情况下,集中关注争端的实体问题,而不必考虑其公开影响。在涉及商业声誉和商业机密的情况下,这一优势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法庭诉讼比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更可取。例如,大多数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需要依赖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如果某一方非常不合作,可能会导致费时费力达成的和解协议最终无法执行,甚至形成额外的争议。此外,如果一方为了明确其在行业中的地位,试图建立一个业界公开的法律先例,而不是只限于得到一个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裁决,则最好由法院进行判决。
具体规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的宗旨在于为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提供高效公正的解决途径。那么,哪些纠纷可以提交该中心?当事人应如何提交纠纷?每项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具体程序规则有哪些?
首先,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对象问题。如前所述,替代性争端解决程序包含调解、仲裁、加速仲裁和专家裁决。因其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内的程序规则,具有特别适用于涉及知识产权争端的特征。例如,与专利、商标、版权或专有技术有关的许可协议或其他形式的交易。但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这些规则仍可用于解决其他的商业纠纷,包括不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
其次,关于当事人如何将特定纠纷提交中心的问题。鉴于上述争端解决程序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达成争议解决协议的方式将双方之间的纠纷提交该中心。争议解决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达成,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争端,各方可在合同中列入一项条款,规定将该合同项下的所有争端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对于已经存在的争议,各方亦可订立争议解决协议。争议解决协议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另一种是当事人在合同之外专门达成的争议解决协议书。在争议解决协议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交易的具体特点,选择最适合双方争议解决的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当事人提交该中心的争议案件中,40%的争议解决协议包含升级条款。即当事人往往规定先进行调解,一旦调解不能达成和解,则直接进行仲裁或加速仲裁。另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建立了多种语言的示范合同条款和示范争议解决协议,为各国当事人提供参考。为方便当事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还可以为跨国企业达成争议解决协议提供个性化的指导服务。
最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提供的每一项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都是根据下列规则,包括《WIPO调解规则》《WIPO仲裁规则》《WIPO加速仲裁规则》《WIPO专家裁定规则》。这些规则以多种语言形式存在,以便使争议解决的程序规则对各国当事人而言都是透明、可预测的。上述规则包含了争端解决领域的最新发展,可适用于世界上主要法系的法律制度。这些程序对任何人或实体开放,不论其国籍或住所。规则的开放性保证了上述程序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以任何语言,并根据当事各方选择的任何实体法律进行。
收结案情况
2010年至2019年期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共受理了884件案件。其中,近几年收案量相较于往年有明显的提升。2017年至2019年,三年间该中心的收案量分别为136件、155件和178件。在该中心受理的案件中,大多依据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争议条款,使得中心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也有不少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争议解决协议,使得中心对其具有管辖权。
从受理的案件来看,私主体之间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通常发生在下列类型的争端中,包括许可协议(如商标、专利、版权、软件)、研发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分销协议、特许经营协议、信息技术协议、数据处理协议、合资协议、艺术营销协议、电影制作协议等。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纠纷中涉及商标的占20%,涉及专利的占25%,涉及版权的占13%,涉及信息合作协议和商业合同的占42%。
在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包括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跨行业和部门的初创企业、研发中心、大学、行业协会,以及艺术家、发明家等。当事人遍布各个法域,包括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英国、法国、巴西、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美国、尼日尼亚、赞比亚等。
国际知识产权案件的争议金额从1.5万美元到10亿美元不等。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的补救措施主张包括损害赔偿、侵权声明和继续履行等。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在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比例为70%;在适用仲裁程序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比例为33%。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张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