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3月4日表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者,绝不会轻纵、放纵。
他介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可能涉及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
他解释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与口罩种类和法律规定有关。
首先,涉及到口罩种类的问题。在生产生活中,口罩的种类很多,从功能上区分,主要有民用口罩、医用口罩、劳保口罩。其中,医用口罩能有效过滤有害飞沫、病毒,防止疾病传染,“在这次疫情防控中,市场需求量最大,也是不法分子制假售假的重点”。
他说,对于违法制售伪劣民用口罩、劳保口罩的行为,触犯的是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对于违法制售医用口罩的行为,触犯的是刑法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如果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一般只适用其中一个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以医用口罩为例,如上所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的行为,一般适用刑法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但如果制假售假行为达不到第145条立案标准,但符合“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等条件,根据第149条1款的规定,可以依照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第149条2款规定,如果制假售假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140条、第145条规定的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一种情况是,制假售假行为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如假冒口罩注册商标)、非法经营(如哄抬物价)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次发布的案例五就属于这种情况,行为人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根据刑法规定,适用后罪处罚更重,检察机关以后罪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以上处罚虽然案情有所不同,但司法实践中要遵循一个共同的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哪一种犯罪行为危害更严重,或者哪一种行为法律规定的刑罚处罚更重,就适用哪一个刑法条文、罪名处罚,而绝不会轻纵、放纵了必须依法给予严惩的犯罪分子!”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