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董某申请注册了“米记米芝蓮”商标,核定使用在饮料类商品上。米其林公司认为该商标是对其“MICHELIN”商标的翻译,因此向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董某,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法院认为,在“MICHELIN”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董某将翻译词语作为商标注册,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损害米其林公司的权益,因此最终判定“米记米芝蓮”商标的注册无效。
法律提示
“米记米芝蓮”能否构成对“MICHELIN”的翻译呢?1900年,米其林公司出版了包含餐厅、加油站等汽车旅行信息的《米其林指南》一书,该书最早在香港地区就被翻译为《米芝蓮指南》。而且,大量的新闻报道及行政机关的在先裁决也证明,在公众的认知中,“米芝蓮”已与“MICHELIN”建立了对应关系,因此法院认定“米芝蓮”是对“MICHELIN”的翻译。
驰名商标蕴含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消费者往往对其有着极高的信赖,这使得驰名商标经常被人“攀附”,如摹仿、抄袭和翻译等。而商标权人缔造一个驰名商标的成本极高,所以我国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我国为驰名商标树立了更高的保护标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近似标志的行为,也被依法禁止。
本案中,饮料与轮胎商品的差异很大,为何“米记米芝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米其林公司对“MICHELIN”商标享有的权益呢?这就要说到商标的弱化。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会尽可能减少其商标使用的商品范围,不断加强其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关联性,希望使消费者一看就能联想到某个商标。像米其林公司这样将核心商标使用在与其主要商品有较大差异的领域,是一种颇具风险的商标战略,一旦在新领域的业务拓展中受阻,就会减弱其主营商品与核心商标的关联性,产生商标的弱化。梁晨(作者单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