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大力推进科技成果产权化改革,将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突破口,让知识产权成为创新和转化衔接的“定向器”“润滑剂”“黏合剂”和“催化剂”
截至2018年底,我国处于权利有效状态的专利数量达160.2万件,有效专利实施率52.6%,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利实施率分别为12.3%和30.6%,低于西方国家水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受思维束缚和管理体制制约,很多科研单位在科技成果管理中用管有形财产的方式管无形资产,忽视智力的创造性作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
一是创新成果产权保护不到位导致“转不好”。当前阻碍创新成果转化的很大一部分原因,不是创新成果本身的科技质量和商业应用价值低,而是与创新成果配套的知识产权质量低。一部分科研人员在科研创新时缺乏必要的专利保护意识,不掌握基本的专利保护策略。
二是创新成果市场竞争力不强导致“转不出”。由于创新过程中专利信息利用不足、与产业发展结合不紧密,导致我国创新效率不高,重复研究多,技术的创新价值不高,加之缺乏专业人才的长期支撑,很难形成满足市场竞争需求的高价值专利组合。
三是创新成果产权归属不明晰导致“不敢转”。产权明晰是提高创新成果市场转化效率的基础。多年来,高校院所的研发经费来源和支持方式多元,但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的发明创造很容易被视为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单位所有。另外,一些重大创新成果往往是经科研大协作或几代人努力取得的,知识产权涉及多个协作单位和合作团队。一旦转让获利容易引起专利权属纠纷,使得一些职务发明人宁愿不转化。
四是创新成果专业运营能力弱导致“不会转”。某些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存在明显短板。我国科技计划的实施往往依托于跨部门、单位的项目组,缺乏知识产权责任主体推广实施。实际大多由科研人员自行开展创新成果转化活动,却往往是捧着“金饭碗”却敲不开市场的大门。高校现有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多数只能起到协调作用。由于对知识产权运营专业人才的激励和考核机制不完善,抑制了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为落实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要求,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大力推进科技成果产权化改革,将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突破口,让知识产权成为创新和转化衔接的“定向器”“润滑剂”“黏合剂”和“催化剂”。
一是应紧紧抓住完善产权制度这一重点,进一步改革职务发明权属归属制度,落实创新成果知识产权收益和保护的责任主体,构建以创新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为核心评价指标的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分类评价,以知识产权为桥梁和纽带推动构建“产学研金介用”利益共同体,使科技成果转化从“要你转”“管你转”变成“我要转”。
二是应坚持“有为政府”“有效市场”两个轮子一起转,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快布局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数据信息公开,完善知识产权运营信息化枢纽设施建设,推进权能分离的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以知识产权为原动力加快构建国家创新生态体系。
三是应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供给侧改革,加强政策集成创新,推动在国家层面设立专利运营主权基金,收购储备对国家产业安全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强化国家科技项目知识产权考核,加强关键前沿技术知识产权创造,推动更多中国专利纳入国际标准、布局国际市场;贯彻企业、高校、科研组织等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加强人才培养,鼓励高校院所成立独立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出台专项政策支持知识产权运营专业服务机构发展。(作者:李昶王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