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产生,确保科技创新在体制上实现对国家经济发展的根本驱动;另一方面,创新驱动战略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环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终极目标。创新驱动战略首要的是瞄准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相应地保护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当务之急。
企业既是当前创新驱动发展的活跃因素,也是知识产权维权的发起主体。近年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我省相继出台了《福建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福建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等重要法规措施。福建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已经正式构建,呈现出多部门、宽领域、民刑行全方面保护的趋势。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加大保护力度,还要吸纳“企业家声音”,充分考量其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
2019年7月15日至8月15日,笔者先后对我省多家重点机械制造业企业展开调研及访谈,被调研的企业表示,从我省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来看,企业的话语权较弱,难以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形成良性互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企业在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参与感偏弱。调研中发现,一些企业认为,目前知识产权法规对于侵权者的立案门槛过高,处罚偏低。例如,刑法中所规定的商标犯罪立案标准为5万元,专利犯罪立案标准为10万元,要想证明侵权人在市场制造或者销售的商品达上述数量难度较大。对一些侵权者而言,如果没有刑事犯罪的风险,就会铤而走险、一犯再犯。民事、行政法律中的判罚标准也较低,《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有待完善。相较于学界,企业在知识产权法规制定中的话语权较弱,对法规保护的诉求难得到满足。其次,企业在维权方式上的选择较为有限。制造业企业往往是知识产权创新的最重要主体,也是实体经济的有力支撑,但企业自身维权方式手段有限。多数企业认为,民事诉讼手段维权的震慑力不足,行政处罚手段维权的效率偏低,刑事立案手段要求偏高。就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诉讼数量应该是最多的,但是我省制造业企业采用民事维权的却非常少,民事维权效果有限,费时费力且意义不大。再次,企业在维权成本支出上的议价能力不足。部分企业尽管有法务部门,但受自身条件所限,并没有知识产权实务人员,主要是外包给专业的维权打假公司。基于商标、专利等侵权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大,该类公司数量偏少,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又不愿意介入该类维权事项,导致民间维权机构选择余地过小。另外,很多公证处不接受异地取证案件,即使是本地现场取证,费用也较高。企业在维权成本上的话语权较弱,只能在被严重侵权时才不得已拿起维权武器。
最后,企业在执法过程中的被动状况并没有改变。知识产权保护现实中有一定的地域阻碍,一个是异地维权的成本高昂,另一个是上门维权容易出现执法不力的局面。就此次调研来看,企业跨省维权的意愿不足,就是在本省一些基层乡县的维权也较为被动。
企业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因,也是带动科技创新的首要主体。如果不能让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企业创新生产服务,则无法形成真正有效的激励,也就不能为科技创新做好支撑和保障。有学者认为,制度运行的成本是建立在制度本身的属性、价值和功能的基础之上的,同时会受到对制度进行评价的影响,如果制度本身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而且社会大众都认可和接受这样一个公平正义的制度时,那么制度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成本会大大降低。
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构建创新驱动战略,不仅促成自上而下的规范创新,更要突出自下而上的自主创新和积极创新。通过吸收受访企业提出的相应建议,笔者认为必须加大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及措施落实中的企业参与度,将创新行为与保护行为的实施者的话语权力充分体现,从而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不跑偏。
通过地方性法规政策来推动跨地域跨层级的联动机制,赋予威力话语。例如,在全省范围组建类似12315或者110的知识产权维权报案平台,形成省、市、县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维权,形成维权处理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第一时间接受报案和现场取证,同时避免当地部门维权迟缓,导致涉案侵权货物被突然转移。另外,对于跨省维权的重点企业,可以考虑开设“绿色专线”,由专人负责对接异地跨省维权事宜。
增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促进效力话语。除了取证难以外,执行难是制造业企业不愿意积极采用诉讼手段进行维权的另一大原因。有些造假侵权企业只是以小作坊或者租赁临时场地来运营,必须对企业及其负责人有效执行到位。针对知识产权维权企业对胜诉判决的执行,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应该予以优先配合,包括优先查找执行财产线索、优先决定查封保全、优先进行资产拍卖,以及对被执行人个人加大强制惩戒力度等等。
通过行业协会动员专业人员以风险收费、利益共享的方式辅助企业介入维权,降低成本话语。随着当今社会分工越来越专业化,企业无法在维权上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迫切需要有专业人员主导和辅助。但基于知识产权维权风险较大,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维权专业人员队伍不够稳定,企业可以选择的专业机构偏少。为此,可以通过律师协会、专利代理人协会等行业协会,动员律师和知识产权代理人员,通过与企业签订风险、半风险收费的方式,使企业以最小的代价,实现各方维权收益的共享、维权风险的共担。
对企业及地方执法部门进行维权个案予以相应补贴,加大奖励话语。可以参考国内部分发达城市的做法,对于维权需求较大的科技型企业,基于维权项目提供专项补助支持,具体可以根据案值或者判赔金额的10%进行补贴,以形成激励机制。对于基层执法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强度,给予一定的补助,以形成长效考核,避免一阵风式的专项维权。
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前到企业技术创新的形成阶段,造就实力话语。例如,对于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中的发明专利组织免费申报辅导。尤其就重点扶持的制造类实体企业,建议设立重点保护名单,即通过对企业的技术改造升级进行深度服务,如帮助其专利挖掘、专利运用,从而为企业有效减少知识产权损失、提升科技核心竞争力有所帮助。
总之,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必须以创新主体为依托,“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维权流于形式。无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何构建,都应该以企业为主体,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有效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培育良好的营商环境。吴贤军 (作者为福建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