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由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省级首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是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上的标志性法规。
天津经济发展已进入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未来创新创业将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制定实施《条例》是天津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条例》从制度层面解决天津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回应社会各界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对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和营造良好创业投资环境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条例》紧紧围绕天津市发展战略,具有鲜明天津特色。一是确立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工作机制;二是明确自然人以及各类法人、非法人组织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责任和义务,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三是构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畅通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社会调解等多种维权途径;四是构建举报投诉、调查取证、行政查处、判罚执行等知识产权保护链条,有效遏制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五是明确部门职责和执法主体,严格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六是紧密结合当前天津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多措并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条例》尤其在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所体现:一是针对主要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通过提高罚款额度的基点,设定了严于上位法的行政处罚;二是明确了对重复实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三是明确了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制度,针对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进一步增大了侵权违法的成本;四是《条例》还对实施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据悉,天津将全力建设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加快完善“12330”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与“12315”整合,推进天津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创新,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服务天津高质量发展。(记者 龚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