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定州市查处定州市吉康医疗器械经销处发布虚假广告及非法经营医疗器械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多名老人正在体验温热理疗仪,并有“老师”介绍产品。同时店内张贴多张温热理疗仪、健康净水器的宣传牌、宣传画。经调查,该场所经营的温热理疗仪属于二类医疗器械;该场所负责人宋翠娟只能提供营业执照,不能提供二类医疗器械备案手续。当事人为增加销售,一方面在店内通过宣传刊版对“康宝电解还原水机”做出“美容杀菌,防蚊虫叮咬”等宣传,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等信息与实际说明书不符;另一方面以每节课500元共计10000元聘请所谓“讲师”对店内顾客,尤其是老年人进行产品过度宣传,引诱老年人购买。至案发时,共销售健康宝电解还原水机2台,5980一台,共计11960元;销售温热理疗仪2台,售价17800元一台,共计356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通过宣传刊板、聘请“讲师”的方式对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等进行过度不实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健康坊牌温热理疗仪”无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属于无二类医疗器械备案非法经营医疗器械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罚如下: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60000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罚如下:1.向社会公告定州市吉康医疗器械经销处无二类医疗器械备案表。2.罚款10000元。
二、河北石家庄市裕华区查处深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以销售“面膜、美容套盒”化妆品等产品为目的,建立网络架构图,利用高回报的奖励制度,引诱会员再度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会员再层层发展会员,层层提成,形成上下线关系,形成金字塔式的网络化布局,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数量、变相交纳入门费和下线的团队业绩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的传销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禁止传销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以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传销行为,并决定对该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2.没收违法所得17039257.21元;3.对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罚款1600000元;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查处磁灸家居用品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销售杭州慈孝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慈孝堂”磁灸床垫等系列产品时,利用《鹤壁日报》、《慈孝情》(慈孝堂内刊)、44份客户“客户见证”复印件以及在郑州的学习笔记,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四、吉林长春市查处长春某医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企业宣传视频中以消费者讲述亲身经历等方式明示和暗示某胶囊具有治疗心脏病、结肠炎、胃病功效,并在PPT课件和传单模版中宣称其生产的白酒是提高保健能力的加速器”“对由前列腺炎症引发的性功能障碍:阳痿、早泄、性生活质量低下有显著功效”等内容,而上述宣传内容对应产品为某胶囊(保健食品)、某类白酒(食品)、AWA抑菌凝胶(消毒用品)核定的功能、用途或适用范围中并不具备疾病的治疗功能。另查,当事人官方网站“公司简介”中含有“通过AWA系列产品来实现防癌、治癌、控癌、抗衰老的目的”内容,经查,上述“AWA系列产品”并不具备癌症的预防和治疗功能。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
五、吉林通化市柳河县查处卓雅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店内摆放有体验床10张,当场有5人正在床上进行体验。店内墙壁上有电视机一台,正在播放该公司销售的床垫、玉磁枕具有治疗疾病功能的宣传视频。店内墙壁上悬挂有宣传示板,内容为“床垫不是让您买回去躺几个月治疗疾病,而是让您搬回去躺一辈子延长寿命”“世界五大长寿村之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简介”。上述宣传内容没有相关实质性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在经销床垫、玉磁枕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六、江苏无锡市查处宗汛涉嫌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租用位于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天富大酒店三楼作为会销场所,现场集聚了100多名老年人。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当事人正在向老年人推销“石墨烯保健枕”“红景天苷藏族被”。现场播放的宣传视频,宣称“石墨烯养生枕助眠安眠、活血化瘀,它不是治病,它就是通过决明子中药的作用,能够安神醒脑,促进脑部的血液循环”,宣传“红景天苷藏族被的填充物超能纤维和真丝面料里,用科学的方法精心浸入了红景天苷的成份,…,对身体有一定的养生功能,特别是心脑血管不是太好的…,它能够增强血管壁的弹性”等内容。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利用会议营销的方式推销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合并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共计20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江苏无锡市查处赫某某、宋某某等人组织传销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份以来,有网民多次在人民网发帖举报无锡市滨湖区雪浪地区的安置小区内有人开展传销活动。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于2019年8月22日在滨湖区仙河苑、雪新苑、雪溪苑、周新苑等地开展集中查处行动,成功捣毁传销活动窝点150个,查获以郝某某、宋某某为首的传销人员200余人。经审查,郝某某在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间,其担任传销组织总裁,任命妻子杜某某担任传销组织财务总监,任命宋某某为区长,形成以老总、直接老总赵某、邢某某、宋某光等9人,大总管苏某、刘某某、窦某某等16人,职能总管冯某某、陈某某、姜某某等46人,申购总管王某、周某某等2人为核心的管理架构体系,在上述地区以“自愿连锁经营”“资本运作”为由,组织、领导芦某、唐某某、焦某某等200余人进行传销活动,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案件进展:因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
八、江苏溧阳市查处某医疗器械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某医疗器械公司通过“全世界80%的疾病是因饮用被污染的水造成的;全世界有12亿人是因饮用被污染的水而引发疾病;全世界每天有6000名儿童死于饮用被污染的水”“我国每年有160万人因喝水而致癌100万儿童因水污染而先天发育不足”“水污染已成为世界头号杀手”等骇人听闻的语言文字,夸大性地宣传水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而向顾客推销中优净水机。通过现场讲解PPT,宣传“葛宝”牌葛根提取物大豆磷脂软胶囊具有治疗高血压、高血脂、2型糖尿病、糖尿病血管并发症、急性脑梗死、颈性眩晕、老年痴呆等疾病的功能,为其后续销售“葛宝”牌葛根提取物大豆磷脂软胶囊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公司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九、浙江杭州市查处杭州兴世亚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员工轮流口头宣讲或播放电脑内的PPT图片等形式,对前来免费体验产品的中老年人进行“百世乐”高电位治疗的推销。当事人在宣传的PPT中含有“安全性100%安全,老人、中年、小孩都好用,有效性:达到98.86%”等内容,同时宣传“百世乐”高电位治疗仪具有调解自律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和免疫系统防治各类慢性病等功能,并宣称产品适用人群为:失眠、神经衰弱、高血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人群,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多个感谢锦旗。经查,百世乐治疗仪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该产品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经核准的适用范围仅为:对失眠、头痛、颈肩痛、腰痛、关节痛及便秘症有辅助治疗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向消费者宣讲该产品的功能时,超出产品注册证核定的适用范围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20万元罚款。
十、浙江宁波市查处九百岁(宁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17年6月起经销“福芝灵”饮品、“祥芝灵”饮品和“轻醒”牌枸杞葛根饮品三种产品,销售中宣称:“福芝灵”饮品、“祥芝灵”饮品是目前国内唯一的高浓缩液态灵芝产品,所含灵芝有效成分分别高达90%和80%,是真正的“原芝原液”,有抗肿瘤、抗衰老、保肝解毒、保护心血管系统、抗神经衰弱、防治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等作用。“轻醒”牌枸杞葛根饮品“以长白山灵芝浓缩液为主要原料,根据灵芝世家祖传秘方精制而成的养肝、护肝保健食品。”“保护肝脏细胞,减少肝脏小叶中心空洞化及细胞坏死,提高肝脏活力;加快排除肝脏中的毒素,修复受损肝细胞;加速肝脏细胞的再生;促进胆汁的分泌和流动,促进脂肪的消化,预防脂肪积聚于肝;抗氧化,增加体内GPX及SOD含量,提升清除自由基的能力”。经查,当事人所售的“福芝灵”饮品和“祥芝灵”饮品实系凉茶类普通饮料,主要原料为“水、仙草、蜂蜜、γ-氨基丁酸”,产品不含灵芝成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