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加拿大政府对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做出了诸多修订,并希望借此来与一部分国际条约逐步接轨。这些条约包括《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专利法条约》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截止到目前,经过修订后的《加拿大商标法》以及《加拿大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已经生效。而其余的法律修正案也将陆续推出。
根据加拿大政府公布的计划,自2019年10月30日起,《加拿大专利法》和《加拿大专利条例》的修正案也会在该国正式生效。新的法律对专利程序做出了一些调整。而本文将对此展开重点介绍。
对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发出的文件做出了明确的分类
自2019年10月30日起,CIPO发出的文件将会按照新的规定分成三个类别,即通知、公文函和信件。具体来讲就是,通知可用来指示专利权持有人必须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行动,公文函(例如审查员出具的报告和企业的类型的公文函)则是用来要求接受审查的一方要在收到该公文函后的4月内做出答复,而信件的用途是出于礼节来向专利权持有人提供一些基本的信息。
对有关提交专利申请的规定做出了调整
根据新的法律,在加拿大提交专利申请的规定可能会有所放宽,从而帮助更多的人能够顺利地完成专利申请工作。例如,如果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未能全额交纳申请费用,CIPO仍会受理这件申请。不过,CIPO随后会向申请人发出一份通知,要求其必须要在3个月内交纳所有的申请费用和滞纳金。此外,如果申请人的申请并不是以英语和法语撰写而成的,那么CIPO还可以允许其在一段时期内再补交一份翻译后的申请文件。
涉及多个申请人的专利申请需要指定一名共同代表人
根据新的法律,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涉及多个申请人,那么这件申请必须要指定一名共同代表人。这个共同代表人要么由全体申请人统一指定,要么就根据加拿大《专利法》的规定加以确认。
对有关专利申请代理机构的规定做出了调整
CIPO修改了一部分涉及专利申请代理机构的规定,允许那些并非来自于专业代理机构的人士也可以参与到专利的申请工作中。具体来讲就是,尽管申请人在加拿大提交专利申请时仍需要指定一家专业的代理机构帮助其开展业务,但是在得到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其他一些非专业的人士也能代表申请人开展一些业务,例如交纳某些费用等。
对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的规定做出了调整
根据新的规定,加拿大的申请人必须要在提交申请后的4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要求。而目前的法律则是要求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后的5年内提出上述请求。此外,新的《专利法》对其他的期限要求也做出了调整。
进一步放宽补交专利维持费用的时限要求
根据加拿大现行的《专利法》,如果专利权持有人未能在专利保护期到期之前交纳维持费用的话,那么其需要在上述日期后的12月内补交上述费用,否则的话,这件专利将会失去效力。换言之,专利持有人可以选择在上述12个月的宽限期内补交维持费用以继续持有自己的专利权。而新修订的《专利法》则进一步放宽了上述限制,更加“慷慨地”允许人们可以在上述宽限期到期后的6个月内再补交维持费用。而如果专利权持有人在这段时间内仍拒绝交纳维持费的话,这时才会判定这件专利彻底失效。由此可见,加拿大的专利权持有人将会有更长的时间来思考是否还要继续持有某件专利。
对授权专利进行检查更正
自2019年10月30日起,专利权持有人可以在获得专利权之后的12个月对该专利进行修改。如果是审查机构的过错,那么专利权持有人无需交纳任何的费用。但是,如果是专利权持有人自己犯下的错误,那么其仍要交纳修改费用。根据新的法律,专利权持有人应该仔细检查已获得授权的专利说明书,尽可能提早发现其中的纰漏,从而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正。
综上所述,任何试图在加拿大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都应该与当地的专业代理团队取得联系,从而深入了解全新的《专利法》,并提前预知这些法规可能会对自己的专利技术产生哪些影响。(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李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