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几年来,区块链(blockchain)是一个很红的网络技术,其相关的货币技术与各种应用引起许多人关注,也有不少公司开始从事区块链的相关加密货币 交易或服务。有趣的是,blockchain这个英文单词,可否被某家公司注册为商标,并禁止其他公司作为商标,否则就构成侵权?2018年在美国起诉的Blockchain Luxembourgv.Paymium诉讼案,就是这样一则案件。该案件日前在法院做出初步判决。
2018年9月,原告Blockchain Luxembourg公司和美国Blockchain公司,控告Paymium公司及其创办人皮埃尔·诺伊扎特,主张Paymium公司使用blockchain.io为商标和网址,侵害了其BLOCKCHAIN的商标权,并有其他不实陈述等不公平竞争行为。
本案被告反击,并申请驳回起诉,亦即认为原告的主张在法律上根本无法成立,而不需要再开庭。
被告认为,blockchain是通用名称,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且原告的商标,除了有注册的BLOCKCHAIN及图形之外,其他的使用只是一种描述性使用,亦即描述其所贩卖的商品或服务与区块链有关,并不具识别性。
但原告Blockchain公司认为,其商标在性质上并非描述性商标,就算blockchain这个字有区块链的一般意义,但原告拥有的商标都是以大写呈现,具有第二意义。除此之外,原告的BLOCKCHAIN商标,和被告的Blockchain.io商标,两者构成实质近似。
由于被告申请驳回起诉,故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在近日做出初步判决。法院认为,识别性属于事实问题,有没有第二意义和两商标是否存在实质近似,也是事实问题,故关于商标的侵权主张部分,有必要进一步开庭审理。
(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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