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是全球创新型国家的典范。其工业化程度较高,总体经济实力较强,也是中东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商业自由程度和整体人类发展指数最高的国家。目前,中国是以色列在亚洲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也是其全球第三大贸易伙伴。
以色列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已经具备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能够与国际规则接轨。但在某些具体的立法形式、保护内容、行政审批程序以及司法保护等方面与我国有着一定的差异。其中,与我国差异较大的是专利制度,以色列没有实用新型制度。
以色列专利法规定了发明专利(主专利)和附属专利。附属专利是对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修改或改进,其保护期限为原发明专利(主专利)的剩余期限。此外,以色列的专利审批程序也与我国不同。
与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相比,以色列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以色列不保护实用新型。以色列的外观设计系单独立法。以色列在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与我国类似,均为单独立法。
在以色列,发明可以是任何技术领域的产品或方法,只要这些产品或方法是新的、有用的,能够在工业上进行实施,并且具有创造性,就可以获得发明专利。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包括以下情况:①针对人体的治疗性处置方法;②动植物新品种,但不包括非天然来源的微生物。以色列专利的排除对象比我国少。我国对于任何动物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和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均不授予专利权。以色列专利法没有排除针对动物的疾病诊断方法,故动物的疾病诊断方法是专利保护的客体。以色列专利法没有明确排除科学发现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依照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它们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与我国类似,以色列的发明专利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在以色列,发明采用绝对新颖性原则,即在申请日前,该发明未被书面的、视觉的、听觉的或任何其他方式描述,也未被实施或展出,从而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该描述、实施或展出而实现该发明。
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他人从申请人本人或其原权利人处获得了其专利申请的内容,未经申请人同意而公开了该内容,申请人在得知该公开之日起合理的期限内提交了专利申请,则该公开不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而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对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情形发生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才不破坏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而且,中国专利法中,对于这种情形的发生只强调其事实存在与否,而不问申请人是否知晓。
如果申请人或其原权利人以下述三种方式之一展览其发明,该展览行为不影响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在以色列的贸易或农业展会上展出其发明,或者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的被认可的展会上展出其发明,在展出开始前,专利局的注册官收到了正式的通知;在前述展会上公开发明的说明;在前述展会地点为了展示而使用该发明。
此外,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不破坏发明的新颖性:在上述展会召开时,在展会的会场内或会场外,他人未经发明的所有人同意以使用的方式进行了展示,申请人在该展览公开行为之后的6个月内提交了专利申请;发明人学术社团以讲座方式公开了发明,或者在该学术社团的官方文集中公开了该讲座的内容,在该讲座发布前,专利局的注册官收到了该讲座的通知,且申请人在公开后6个月内提交了专利申请。
可见,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以色列对于各种情形的规定比我国更为具体。创造性是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并非显而易见。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能够适用于工业,即它能在任何的工业(包括农业)中制造或应用。
附属专利是指,专利(主专利)被授权后,专利权人可以就对主专利进行改进或改变而做出的从属发明请求授予附属专利权。附属专利不要求相对于主专利或该主专利的其他附属专利具有创造性。申请人可以提交多个专利申请,然后指明其中的一个为主专利,其他的申请为附属专利。附属专利申请不可先于主专利提交。
附属专利被授权后,在主专利的有效期内,附属专利一直有效,且附属专利不需付费。如果主专利被撤销而附属专利未被一同撤销,专利权人可以请求附属专利变为独立专利,只要缴纳主专利剩余期限内的续期费,该变为独立专利的附属专利在主专利的剩余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如果主专利被撤销,且存在多个附属专利,则该多个附属专利中的具有最早申请日的附属专利需缴纳续期费,而其他附属专利则被视为该最早的附属专利的附属专利。
在以色列,“发明的所有权人”有权申请对其授予专利权。“发明的所有权人”是指发明人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转让或协议而对发明享有所有权的人。
通常,专利申请首次提交到以色列专利局的日期即为专利申请日,即使专利申请文件存在某些缺陷也不妨碍申请日的确定。但是,如果申请文件看上去明显没有发明的描述,或者没有表明申请人,或者没有缴纳规定的费用,则以上述要求达到之日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提交到以色列专利局之后,注册官将尽早在互联网上公布该专利申请的信息,其中包括发明名称、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如果申请要求了优先权,还将公布优先权信息,优先权信息包括在先申请的国家、申请日和申请号。在以色列,可以在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两个月内要求优先权。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信息公布之后要求优先权,则该追加信息将被重新公布。
(吕小羽根据《以色列知识产权环境研究报告》整理)
《中国科学报》(2019-09-10第8版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