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谁都有,而且天天都在用。但当一个名字变成了商标,事情就没有这么简单了。
8月2日,哔哩哔哩弹幕视频网(即“B站”)博主“敬汉卿”发布消息称,他被一家叫做“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的公司告知——“敬汉卿”三个字已被该公司注册为商标,他本人无法再使用此名字作为平台账号名称。
敬汉卿将自己的遭遇发布后,有不少网红达人也纷纷表示自己遭遇过类似事件。
关于“商标被抢注”的那些事儿
那么,该公司是否涉嫌“恶意抢注商标”?
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恶意抢注商标”的?
遇到此类事件又该如何维权?
对此,北京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TMT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安顺表示:
恶意抢注是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不诚信行为,该行为涉嫌恶意抢注商标,权利人有权继续使用自己的名字,依法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可委托律师向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举报,压制恶意行为人的嚣张气焰。
首先,姓名权是自然人的法定权利。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姓名权等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商业经营等目的,以不正当手段使用其他公民的姓名。
其次,“敬汉卿”并非我国汉语词汇中的固有词汇或固定搭配,有一定知名度,与其本人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对恶意抢注行为有权主张权益。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7条规定,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再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第18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6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罚款等。
最后,相关公司提出“不懂就早点雇个律师,雇个好团队”的说法,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权利人遇到此类问题,要及时委托律师,争取有利地位,更好维护自身权益;且鉴于事后维权成本过高,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应未雨绸缪,尽量规避遭遇此类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姓名权、名称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希望这次事件能给某些蠢蠢欲动的“公司”提个醒,莫要利用信息不对称来欺负善良人,否则某图片库即是你们的前车之鉴。同时,若我们自己遇到此类问题,千万不要被对方的“律师函”唬住,一定诉诸法律,相信法律永远是最好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