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RomagFastenersInc.诉FossilInc.etal.商标侵权一案下达了调卷令,有望解决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之间的分歧并就商标所有者必须提供何种证据才能获得侵权者因侵权而获取的收益作出判决。
根据《美国法典》第15编第1117条(a)款的规定,商标所有者有权获得侵权者因侵权而获取的收益,自身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诉讼费用等赔偿。而无论重新获得哪种赔偿,该条规定都明确指出商标所有者应基于公平的原则来获取。
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故意侵权的判决是否可作为商标所有者获得侵权者因侵权而获取的收益(基于公平原则)的依据这一问题产生了分歧。一部分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上述规定是将故意侵权行为看成商标所有者获得此种赔偿的先决条件,而另一部分巡回上诉法院则不认同这个观点。在判定获得侵权者因侵权而获取的收益赔偿是否遵循了公平原则时,这些法院认为故意侵权可视为一种考虑因素,而非先决条件。
最高法院将会解决各巡回上诉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
在该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之前,地区法院的陪审团认定原告RomagFasteners公司的商标权遭到了侵犯并可获得一定的赔偿(包括侵权者因侵权而获取的近670万美元的收益)。随后,地区法院因发现被告的行为并不属于故意侵权而作出了原告不可获得上述收益赔偿的判决。在该案件上诉至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之后,该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将会对该案件作出何种判决还不得而知,感兴趣的人们可对该案件的进展持续保持关注。(编译自www.lexology.com)翻译:李艳秋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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