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疫苗管理法(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草案三审稿第80条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高于此前二审稿中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此次疫苗管理法三审稿对违法生产、销售与假药无异的疫苗的不法行为,有针对性地祭出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巨额罚款“杀手锏”,可谓抓住了根治疫苗质量顽疾的“牛鼻子”,自然值得期待。
如此不仅可以避免低额罚所产生的隔靴搔痒式执法负面效果,让制售问题疫苗的始作俑者得不偿失,又能倒逼其面对“倾家荡产”的高昂违法成本,不得不在巨额罚款与低收益之间做出不越雷池的选择,从而有效扎紧疫苗质量安全的篱笆。
更应看到,对制售问题疫苗的不法行为处以巨额罚款,不仅是减少和杜绝问题疫苗流向市场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通行的基本惯例。在问题疫苗还未得到全面遏制的语境下,通过立法,对制售问题疫苗的不法行为建立起巨额罚款惩罚机制,让巨额罚款成为疫苗质量安全的保护利剑,无疑是扎紧疫苗质量安全篱笆的理性和务实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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