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大部分青少年们的知识产权意识都很强,懂得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应该受到保护,同时也明白不能够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有这样有趣的一件事情,有一个加拿大的小朋友,还在读小学的他就有非常强的版权意识,他每次画完画都会在右下方署名并标示版权归自己所有。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从专业的角度上来说,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但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往往是以有形物体现的。
侵犯他人著作权如同偷盗他人钱财,盗版就是盗窃。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权利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因此,版权法的普及在中小学教育的领域实则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11年开始,华东政法大学与上海中学合作开设了法律课程。豪华的阵容讲师团走进上海中学,引领有这方面兴趣、爱好的学生走进法的世界,让学生们及早了解法的知识,更好地引导自身的发展。
对于版权法来说,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判定侵权与否的关键,所谓“独”就是独立创作、源自本人;而所谓“创”其实就是指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比如,小明完全临摹了小新独立创作的画作,想参加比赛,但美术老师认为这是一种侵犯版权的行为,因为临摹了对他人的美术作品进行“精确临摹”后产生的作品是不属于新作品的,就是“盗版”。任何作品都应具备创造因素,而不能仅仅是“额头流汗”,去纯粹的模仿别人的东西。如果是在他人作品基础之上进行创作,与原作相比,必须要有“新”的东西并且是可以“客观区别的变化”的,而且这种变化不能“太过细微“。如果独立创作后,出于巧合与他人作品存在相似之处,也可能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所以从独创性来看,“独”比“创”更为重要。
“独创性”是劳动成果构成作品的条件,但与判断这种劳动成果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并无直接关系。一种劳动成果完全可以既构成(演绎)作品,也侵犯他人著作权(演绎权)。即使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只要具备独创性、形成了新的改编作品,仍然受保护。但未经许可改编者应向原作品作者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