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德国汽车公司戴姆勒针对芬兰通信公司诺基亚的标准必要专利(SEP)向欧盟反垄断监管机构投诉。2017年,掌握大量通信技术专利的博通公司在德国法院向大众汽车公司发起侵权诉讼,同年,多家汽车公司向美国白宫请求加强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防范。近年来,伴随着汽车网联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标准必要专利越来越多地从通信行业向汽车产业延伸,并将对其市场竞争、利润分配产生重大影响。
专利标准化常被认为是通信行业必须面对和掌握的游戏规则,国内外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主体几乎全部为高通、苹果、华为等通信巨头,且专利许可费或赔偿数额普遍很高。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价值与市场价值在这些诉讼中得到体现,成为通信行业市场竞争的重要武器。
近年来,随着5G通信技术的涌现,其高速率、高容量等特质正与汽车行业的需求融合,车与车、车与基站、车与外部环境之间将产生持续通信与深度交互,在此基础上,车联网、自动驾驶等技术使汽车产品发生重大改变,未来的汽车被称为“车轮上的智能终端”。这种技术上的变化必将通过专利制度影响相关主体的利益。然而,汽车行业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认识远不如通信行业深刻,处理经验也不够丰富。笔者认为,相对于汽车行业传统的专利问题,当前的专利标准化趋势带来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变。
其一,侵权举证由难变易。
汽车行业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一般需要证明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面对复杂且高度集成的微电子部件、控制逻辑,专利权人获取对方详细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对比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专利作用的发挥。而在专利标准化之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成为了厂商必须遵循的规范,专利权人只要证明其专利的技术方案与标准相同,也就是其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即可证明侵权。2018年以来,5G通信技术应用于汽车的标准必要专利数量已经大幅增长,可以预见,今后举证难的问题会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专利诉讼也将随之增多。
其二,许可费由低变高。
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性很强,其许可费是受到限制的,专利权人只能因其创新获利,而不能因其加入标准产生的垄断而获利。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被公认为应当满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Fair,ReasonableandNon-discriminatory,FRAND原则),但FRAND原则中的概念均较为模糊,缺乏更加细化的规定,也缺乏能确保落实的制裁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原则对于专利许可费的限制作用。在通信行业的实践中,许可费率一贯是比较高的,且许可费率的基数一般为移动终端整机的销售价,例如,高通公布的5G手机专利许可使用费为手机价格的2.275%至5%。而在汽车行业中,这样的计算方式是难以接受的,汽车行业的部件供应商一般不会对整车制造厂要求高额的许可费,更不会按照整车价值来计算,专利许可费目前对于汽车价格的影响是很小的。
诚然,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方法,业内人士存在各种观点,实践中也有一些案例。例如,是以整个产品的价值作为费率计算的基数,还是以更小的可销售单元的价值作为基数,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Avanci作为全球第一个为汽车提供通信技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平台,根据相关数据显示,Avanci对其所拥有的某些专利的许可费约为15美元,许可费率是低于通信行业的。但应当看到,随着以5G为基础的应用于汽车的新技术的发展,如果通信技术成为汽车市场需求的主要驱动力,汽车真的成为“车轮上的智能终端”,那么许可费的计算方式自然会更接近于通信行业。
其三,专利策略与标准制定的关联性由弱变强。
由于标准具有公共性,标准制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是不鼓励专利技术纳入标准的。随着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先进的技术普遍会被专利权保护,技术标准和专利技术的结合已是必然,因而不介入、不反对成为了标准制定组织对待专利的态度。但是,披露相关专利信息是公认的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的义务,美国Dell公司就曾因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故意隐瞒其拥有的专利权从而被认定为专利权滥用。
然而,对于披露义务的规定仍然是比较含糊的,以我国为例,2014年施行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中的要求是“应当尽早向……披露”。究其原因,标准的制定过程包含提案、讨论、投票等环节,专利的审批过程含有提交、公开、实审、复审等环节,在这两个各自进行的过程中,标准与专利中的技术方案又是不断变化的,因而披露时机与条件的设定会存在很多需要考虑的情形,也使得规定难以细化。此时,专利权人在满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以最小的代价、最大的可能将其专利纳入标准的动机是必然存在的,因而会根据标准的进展情况,制定其专利的申请、公开、布局的策略,从而使得专利策略与标准制定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在制定标准的讨论会之前,常常有集中的专利申请出现;又如,参与标准制定的企业,能够基于制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标准的发展趋势,进行有针对性的专利布局。
目前,与汽车应用相关的5G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多数掌握在高通、爱立信、三星等通信公司手中。在这些标准制定组织的成员中,汽车企业也是少数,其对于专利策略与标准制定的关联性的认识较为欠缺,对于如何利用标准制定规则确定专利策略乃至形成标准必要专利是缺乏经验的。
我国已经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汽车生产基地之一,整车制造和销售量均常年位于全球第一,汽车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而与之相对的是,大量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却没有掌握在我国企业手中,这将对我国汽车企业带来新的挑战,对企业乃至国家利益带来影响。因此,我国汽车行业更加需要充分关注专利标准化带来的举证、许可费、专利策略与标准制定关联性等方面的转变,提前准备并积极应对:一方面,汽车企业要做好应对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准备,可以通过收购或合作等方式开展一定的防御工作,也可以主动参与到相关国际标准制定的工作中,有针对性地进行专利申请与布局,力争形成更多属于自己的标准必要专利。另一方面,也应推进国内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推动国内外标准制定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进一步完善,从而降低许可费用与披露义务的不确定性,为行业的有序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撑与指引。(周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