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日,塔吉克斯坦商标法修正案正式生效。该修正案中包含了一些重要的变化。
在该修正案生效之后,塔吉克斯坦知识产权局在其官方公报上公示了已经通过形式审查(在申请日后的一个月内进行)的待决商标申请的相关信息。而在公示上述待决申请信息之后,一直到塔吉克斯坦知识产权局开展实质性审查(通常在形式审查之后的11或12个月内进行)之前,有关各方可以提交书面异议请求。在该修正案生效之前,该知识产权局仅公示已注册商标的信息,而且以前的商标法并未就书面异议作出官方规定。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如果标志与下列4类事物相同或相似,那么此类标志将不能注册为商标:
宗教符号;
国旗、国徽或其他国家标志;
国际组织和政府间组织的缩写或全称以及此类组织的徽章、旗帜和其他标志;
表明实施控制、予以担保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以及其他标志;
如果标志包含了与上述事物相同或相似的元素,此类标志也不得注册为商标,申请人获得了相关机构同意的情况除外。
此外,商标优先权日之前在该国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也不得注册为商标。
相较之下,以前的法律仅规定“被普遍接受的符号和标志”(generallyacceptedsymbolsandmarks)不得注册为商标。
如果注册商标已经过期而且商标持有人未提交续展申请,那么除先前权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不能在自过期之日起的1年内重新申请该商标。(编译自www.petosevic.com)翻译:李艳秋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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