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薛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该案是二中院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以来受理的首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薛某某在本市某小区内接收卷烟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收缴云烟(软珍品)360条、中华(软)30条、双喜(软)310条共计3个品种700条卷烟。经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123317.6元。同年10月21日,薛某某为收货人的双喜(软)709条、云烟(软珍品)90条2个品种799条卷烟,在天津市某货场被现场收缴,经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65338.64元。上述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购进后意图销售,经评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88656.24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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