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在专利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和进步,但专利维权尚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状况。我国实行专利无效宣告与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分离的二元分立体制。一方面,任何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由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行政确权性质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当事人对无效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专利权人认为被控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二审法院上诉。在民事侵权诉讼过程中,如果被控侵权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如果被控侵权人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形选择是否中止审理,并等待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专利权有效性作出决定。
针对目前在专利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时间长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并行的“二元制”程序架构中,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院无权对专利权有效性进行审查,只能等待专利行政无效程序的结论,专利行政无效程序对民事侵权程序造成了单向性的制约和影响,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为此,该观点提出:应当修正专利民事与行政二元分立体制,参照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引导人民法院在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对专利权效力进行审查。
以上观点对“周期长”原因的分析符合直观逻辑,其所提倡的“侵权确权合一”模式也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思考。然而,如果深入分析以上观点的论证过程,可以发现将维权周期长的根本原因归结于确权-侵权并立的“二元制”程序架构,尚缺少必要的实证研究,即在缺少“二元制”对维权周期实际影响“定量研究”的基础上,作出“二元制”是导致周期长“根本原因”的断言值得商榷。
实证分析
论及专利维权周期长问题,一些研究及观点均自然地想到与之并行的专利确权程序会对专利民事侵权程序的审理周期产生制约。有制约,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这符合直观上的认知逻辑。2001年颁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8条至第12条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法院判断基于专利权的稳定性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中止侵权诉讼的裁量权,其目的在于协调专利侵权与确权程序之间的关系,提升效率。那么,在《若干规定》运行下的司法实务之中,究竟是专利确权程序依然给专利民事侵权程序的审理周期造成了无法避免的负面制约,还是根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能够有效避免并行确权程序的制约?对此,建立在一定规模的数据研究基础上的实证分析可资参考。
(一)统计一:北大 法宝数据库公开数据的调研与分析
有研究统计了北大 法宝数据库中,判决作出日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之间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专利侵权民事司法案件,共计410件。由于部分判决中未注明立案日或者起诉日,无法准确计算其审理周期,因此,仅将能够检索到立案日或起诉日的案件标注为有效案件,共214件。
在这214件案件的统计样本中,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案件,法院一审平均审理周期分别为466天、508天和197天,二审平均审理周期分别为494天、509天和92天。一、二审平均审理周期均超过法律规定的6个月和3个月的审理期限。
其中,被控侵权人在专利民事侵权诉讼中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比例为17.8%,而审理专利民事侵权案件的法院等待无效决定的比例又仅为其中的10%左右,除唯一一件等待无效宣告程序之后的行政诉讼结果外,审理专利民事侵权的法院基本不等待行政诉讼的结果。
(二)统计二: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的调研与分析
为进一步分析专利无效程序对侵权审判周期的影响,笔者对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数据库公开的2014年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的审理周期及相应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和审查情况进行调研与分析。
1.样本情况
2014年一审专利侵权民事案件判决共计474件,去除因判决中未注明立案日或者起诉日导致无法准确统计审理周期的案件后,有效案件数为269件。其中,涉及发明专利49件、实用新型专利50件、外观设计专利170件。
2.周期统计
样本统计中的民事侵权案件周期情况如表1。
3.实证分析
(1)从表1可以看出,针对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均超过法定的6个月的期限,最长周期分别达到1837天、591天,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最长周期也达到519天,且这3件最长周期案件中的被控侵权人均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在该269件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占全部案件的11.5%,其中,针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比例分别为26.5%、18%和5.3%。从结案日期推测,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院可能等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有17件。即,民事法院等待无效决定的比例仅占全部案件的6.3%。
(3)在该269件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审理周期长于6个月的案件为76件,占28.3%,平均周期为340天。在该76件案件中,法院未等待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有59件,其平均审理周期为342天;而17件法院等待无效决定的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334天。即,民事法院是否等待无效决定对其平均审理周期未起显著影响。
(4)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上述法院等待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17件案件中,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自身的平均审查周期为172天,控制在6个月以内;且在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后,侵权纠纷审理法院立即作出民事判决,并未等待后续行政诉讼的结论。
分析结论
结合以上两项实证研究,笔者认为:
首先,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主要取决于民事程序本身,专利无效审查程序对民事案件审理周期不起决定性作用。
一方面,专利侵权民事程序中当事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比例并不高,统计一显示在2011到2012年间约为17.8%,统计二显示在2014年该比例为11.5%;另一方面,统计二表明,即便当事人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民事审理周期也并未因无效宣告程序而受到显著影响。
其次,专利侵权民事案件审理周期显著缩短,民事侵权与行政确权程序之间衔接有效。
一方面,相比统计一中3种专利侵权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2014年专利侵权民事案件审理周期显著缩短,体现出人民法院在专利案件审判能力上的提升。另一方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人民法院较为务实、有效地把握与行政确权程序之间的衔接关系,统计表明人民法院较少(统计一为10%,统计二为6.3%)因等待行政确权程序的结论而机械地中止民事程序审理,更鲜有等待行政确权程序后续两审行政诉讼终结的情况发生。
综上所述,专利无效审查程序对民事案件审理周期不起决定性作用,将民事侵权案件审理“周期长”的主要原因归结于“二元制”制度架构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陈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