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至12日,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研讨会在江苏南京举行,来自法院、高校、相关主管部门以及企业等百余名代表就“互联网经济与最严格保护”“技术创新、机制创新与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确定与最严格保护”等多个议题展开讨论。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知识产权侵权判赔额显著提升。不过,仍有很多权利人认为,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金额还比较低,有时难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那么,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该如何确定?影响赔偿数额的因素有哪些?应该如何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呢?
法定赔偿占比较高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是侵犯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类型中的主要救济方式,其目的主要是补偿和惩罚,即补偿权利人的损失,矫正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以及惩罚被告的恶劣违法行为,威慑被告及他人将来不再实施类似行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赔偿原则,亦称“填平原则”,指加害人应对受害人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全部赔偿,旨在使受害人能够恢复损害行为尚未发生前的水平。不过,目前不少权利人反映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数额较低,甚至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维权开支。
有观点认为,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法定赔偿在赔偿方式选择中占比较高是造成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审委会委员宋健表示,在专利、商标、版权、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案件赔偿方式的选择上,法定赔偿占比都超过了80%,甚至超过了90%。对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蔡伟颇有感触。他表示,自2013年到2018年,福建某中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案件比例平均高达94%,且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此外,根据调研,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多的地区,适用法定赔偿的比例也是居高不下。
在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方法之所以采纳率较高,主要原因是由于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在审判过程中难以查明,许可费方面的真实性又往往存疑,法定赔偿就成为法院在赔偿方法适用上的重点。
提高违法侵权成本
如何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低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民三庭)审判长秦元明认为,举证是关键,权利人要积极举证自身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比较》杂志社研究部负责人陈永伟同样认为,当事人要积极举证证明与赔偿要素有关的事实要素,包括知识产权价值的高低、被告侵权规模和时间、严重程度等。
除权利人举证外,法院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蔡伟表示,法院要主动作为,进一步加强法院证据保全力度。实践来看,法院的证据保全工作是否及时、到位,对后期案件审理时查明侵权获利等重要事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要探索加大赔偿力度的具体实现方式,积极运用经济分析、专业评估、举证妨碍制度等,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充分发挥举证妨碍制度的运用,当权利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诉侵权人持有关于侵权获利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根据情况推定权利人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诉请成立。
此外,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潘志江看来,要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和违法侵权成本,可依法提高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商标诉讼中的适用。要做到这一点,应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条件并提高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的可操作性。比如,准确定义商标法中的“恶意”和“情节严重”;法官主动释名明,引导权利人充分举证;提高法官在赔偿基数认定中的自有裁量权以及明确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及参考标准等。
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补充到,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以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种赔偿方式并用为宜,坚持补偿性赔偿规则的主导地位,在侵权人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补充性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要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增加惩罚性赔偿倍数。”吴汉东表示。(本报记者 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