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期间,家住西安城西枣园路附近的张先生和楼下一家网红餐厅起了争执。张先生告诉记者:“放假期间这家网红餐厅生意特别好,我和家人吃饭时看到服务员拿手机拍大家吃饭的样子便出声制止,服务员说餐厅正在平台上直播,让我不要争吵。”“餐厅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某直播平台上直播包括我在内多位食客吃饭的样子,我认为该餐厅侵害了我的肖像权。”张先生说。(5月5日北京晚报)
“全民直播”时代,直播已经不仅仅只是一些年轻人的娱乐方式,内中渗入了更多的商业成分。在某知名视频直播平台上,有很多商家的直播画面,从视频内容来看,有的餐厅为了店面宣传,直播食客吃相;有的健身房为了宣传,直播一些女性顾客的形体动作,以吸引眼球;也有网红在景区等公共区域做直播,来来往往的游客入了画面。
然而,这些以公共场所为背景的直播,往往只有进行直播的商家或人员知情。换句话说,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充当了别人直播的“群众演员”,成了帮助一些商家扩大影响、招揽生意的“道具”。然而,当你知道这样的真相,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像新闻中的张先生一样,难以认同商家的做法。
很显然,这种在公众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网络直播,非但涉及道德和伦理问题,而且也牵涉到法律问题,甚至存在侵权的嫌疑。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我们在吃饭和休息的时候,难免会有一些不太雅观的表现不想让陌生人看到;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商家直播是为了扩大影响力,则具有营利目的,这就侵犯了被直播者的肖像权。即使商家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除非具有正当合法的事由,如新闻报道、公安机关“通缉令”等,否则也同样构成侵犯肖像权。
在“全民直播时代”,我们的隐私保护意识似乎并没有跟上信息传播发展的速度。我们应该向新闻中的张先生学习,当自己的隐私权益受到商家的侵犯时,要积极发出自己的声音,必要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这是对商家的一种警醒,也是一种普法。当这样的公众越来越多,客观上就会对商家或个人的直播行为带来约束力量。(苑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