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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维权”,一个沉甸甸的话题

近来,由“视觉中国事件”引发的版权话题热度不减。作者和读者产生了一种担忧——被不良公司或个人“恶意维权”“勒索式”维权该怎么办?这种版权“碰瓷儿”不仅破坏了来之不易的版权生态环境,还伤害到了创作者的切身利益。在版权意识不断深化的今天,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尊重创作者劳动果实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工人日报》4月22日)

4月23日是一年一度的“世界读书日”,今年的4月23日是第24个“世界读书日”。在这个节日来临之际,很多人将目光聚焦到“读书”上,其实,“世界读书日”还有更为重要的内涵就是“版权维权”。“世界读书日”全称为“世界图书与版权日”,又称“世界图书日”。当初创意来自于美国出版协会。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确定每年的4月23日为“世界图书与版权日”。

笔者退休前乃一家省级报社的编辑,业余时间捉笔为快,时常有评论文章见诸报端或者网络媒体。有些文章发表后被一些媒体转载,既不打招呼,也不付稿费。致信或者打电话询问,得到的答复是“稿费已转交国家版权局”,令人尴尬不已。是不是真的“转交”了,恐怕只有鬼知道。

更为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北京有一家纸媒在给笔者的来信中开门见山地说:“鉴于报社目前经营困难,你发表的文章将不付稿酬,如同意请告知。”笔者实在不明白,以伸张正义,为读者维权为己任的报纸竟然无视《著作权法》,公然侵犯作者合法权益,是真的不明白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让人有些“看不懂”。稿酬是指作品发表后交付给作者的稿费,它是出版机构发表作品后给付作者的报酬。稿酬是作者的一项重要经济权利,是对作者创造性劳动的物质补偿,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经济权利,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公开发表了作者的作品,公然侵犯作者合法权益,还要作者“同意”,真乃令人匪夷所思。作为报社难道连这点基本常识都不懂吗?

这几年随着3。15活动的持续开展,商品打假活动渐渐多了起来,其实作品侵权也是对作者的一种权利伤害。出一部书也好,写一篇文章也好,作者是要付出劳动的,你不费吹灰之力,轻易地使用别人的文章,这是对劳动者(作者)的尊重吗?住店付店钱,干活拿工钱,作者“按劳取酬”天经地义,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你无偿的占用别人的劳动成果,随随便便地使用他人的文字和图片,为《著作权法》所不容。《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人(权利人)。一般情况下,创作一本书或一篇文章并署名的作者、作者集体或机构就是著作权人,版权归他所有。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绝不是随心所欲的“乱用经济”。一个社会如果让随意使用他人文章成为风气,法律情何以堪?作者情何以堪?作者维权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对于出版单位为而言,要有一种敬畏法律的意识,不能拿着侵权当儿戏。对于作者而言,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不能“懒得计较”,如此是对侵权者的姑息与纵容。对于知识产权部门而言,要有一种为作者维权的主动意识,积极受理作者的维权投诉,让侵权者受到法律追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净化出版风气,从而营造出一个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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