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上海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捣毁了以吴某为首的制假售假犯罪团伙,缴获仿冒知名品牌包袋、服饰、鞋子、配件等4000余件,涉案金额1亿多元。事实上,在现实社会中,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触目皆是,虽然打击力度不断强化,但这一社会沉疴远未敛迹,且看媒体上曝光的那些“极端”案件:直接以酒精兑酒然后灌装,成本两元一斤的劣质酒,贴上品牌商标以两三百元出售;制作成本不足一元的假减肥药,利润上万倍,且严重可致肾衰竭;自行研制未经试验论证,以高价出售的假抗癌药,后期致人死亡;等等。
我国“打假”已经走过了几十年的艰辛路程,每年的“3˙15”都是围绕“打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主题,然而,假冒伪劣商品依然充斥市场,肆意侵害着消费者的权益、干扰着市场经济的环境。何以故?一言以蔽之:制假售假者违法成本太低。目前我国刑法关于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定罪标准,起刑点仍然为5万元;尽管舆论再三呼吁要把制假售假者罚到倾家荡产,但在很多案件中,或多或少都有惯犯、累犯,其概率比其他类型犯罪高。
有鉴于此,今年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降低制假售假者入刑门槛。如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临武舜华鸭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胡建文长期关注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他建议:“对假冒伪劣商品要以‘零容忍’的姿态进行打击,降低入刑门槛,限制适用缓刑,让这一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民警郝世玲建议:“提高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成本,加强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降低制售假入刑门槛,让制假行为直接入刑。”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上海市委委员王伟建议:“在刑事处罚方面,明确设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以限制适用缓刑,对累犯、惯犯从重处罚,提高法律的震慑效果;取消倍比罚金制的规定,提高罚金数额,设立更高的惩罚性赔偿措施,真正‘让制售假者倾家荡产’。”
其实,降低制假售假者的入刑门槛,亟需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同步完善。
先说说立法层面。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以及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有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规定,但仍然存在适用范围过窄、适用条件过苛、不具有操作性的问题。在立法层面,要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步扩大到专利、著作权领域,并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赔偿金额等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使其在实际适用中更具有操作性。
在司法层面,应当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摒弃“填平式的补偿性赔偿”固有思维,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损害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兑现。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唯有降低入刑门槛,让那些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者直面这一“代价”而震慑、而畏惧、而收敛、而罢手,才能使其式微以致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