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显示,2018年中印双边贸易额为955.4亿美元,中国已成为印度第一大贸易伙伴国。同时,印度也是中国在南亚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据了解,“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五年来(2013-2017年),我国向印度累计提交专利申请8724件,排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首位。此外,印度也是我国在沿线国家商标注册量排名中靠前列的国家。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印度成为了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的最重要目的地之一。
体系完备按需准备
在印度,主管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等事务的机关是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而印度版权的管理部门则是印度版权局和版权委员会。在该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还包含印度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印度警察局以及民间行业管理社团。印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主要由印度最高法院以及每个州和直辖区的高等法院构成,另外还包括专门法庭,如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
以专利申请为例,在专利申请的准备阶段,人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印度专利法只保护发明,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及与电脑软件相关的专利授予方面有专门的法规进行管理。如印度的专利法有多达17项条款对不能申请专利的产品或方法作出了详细规定。其次,印度专利法依据先发明原则,把专利授予最先发明的申请人。再次,印度专利法对专利申请材料中说明书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如把专利说明书分成简明专利说明书和完整专利说明书。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时可以提交简明专利说明书或完整专利说明书,如果仅提交简明专利说明的,那么其可在专利申请提交后一年内再提交完整的专利说明书,这种做法俗称“先上车后补票”。
值得注意的是,印度专利法与我国的专利法存在几点不同。例如印度的专利异议类似于我国的公众意见,不但可以在专利授权前提出,也可以在授权公告后一年内提出,而且如果在专利授权后提出异议且成立的,那么需要撤销相应的专利权。印度还有增补专利的规定,这是指对专利申请提交的完整专利说明书里所提出的或者展示的发明(即主要发明)的改善、或者对其后续改进的申请,并且其申请人是该专利主体发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与专利权人相关者,方可提出增补专利申请。而审查员有权对该专利改善或者改进授予增补专利。此外,印度专利法为了确保专利的实施,规定了专利权人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者需要提交专利应用状态报告。如果3年内未按照规定提交专利应用报告者,根据不同情况受到不同惩罚。笔者建议,我国的创新主体应当有效利用上述特点,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策略。
另外,印度的生物医药专利保护具有其独特之处。具体而言,在对外宣称遵守TRIPs协定的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内企业,印度对生物医药领域的专利权授予要求严格。如2005年修改后的专利法中扩大了不属于发明的范畴,除非在极端情况下否则不会对相关物质授予专利。
就商标保护而言,中印两国有所不同,如印度商标法规定商标的全部或者部分必须具有两种以上的色彩,而我国则无颜色种类要求;印度的商标生效期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不同于我国的注册核准日期;人们还可以通过缴纳加快审查费用的方式加快商标审查程序;针对商标续展,印度商标法有商标恢复条款,而我国无相关规定;在商标异议程序上,印度的期限要求为在公告或者复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或者在延长期(不超过期限届满日一个月内)提出,异议理由主要集中在缺乏显著特征、与在先权利(包括他人享有的驰名商标)相冲突、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注册权利人商标等,且通常采用听证方式,这与我国的情况也有所不同。
印度对外观设计的保护除了规定在《外观设计法(2000)》外,还有《外观设计规则(2001)》。尽管印度没有签署《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但其外观设计规则(2001)及其在2008年6月17日公布的相关修订还是根据洛迦诺分类系统提供了详细的分类。印度并未特别将GUI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中排除,GUI保护处于灰色地带。在实践中,印度对于GUI的保护是不同的,每件申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审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值得一提的是,印度对信息技术的保护力度很大,制定了《信息技术法》,与专利法、版权法共同对信息技术进行保护,其保护范围除了计算机软件外,还涉及电子签名、电子记录等的数据、计算机、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系统、计算机数据库、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受保护系统、网络安全等。印度专利法并没有对“软件”或“计算机程序”作出适当的定义,其版权法规定计算机程序是“一套存储在机器可读介质上以单词、代码、方案或任何其他形式体现的指令,可让计算机执行某种任务或取得某种结果。”,而专利法则将数学方法、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以及演算方法排除在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范围外,但印度于2016年2月19日颁布的《计算机相关发明(CRI)审查指南》指出,综合使用硬件和软件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发明可授予专利。
司法行政两手保护
在印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可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进行。通过海关行政执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印度较为典型的行政途径,上述提及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都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就海关执法而言,中印存在不同,如在我国对进口与出口采取同等保护的原则,而印度海关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只阻止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此外,我国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而在印度海关保护中,一旦权利人的监视公告申请通过海关注册,监视最长效力为5年,之后需要重新提交监视申请。在印度海关保护中,海关基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监视,对有理由相信进口商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商品,海关将停止商品的清关,并通知进口人和所述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10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内没有参与程序的,且海关决定有利于进口人的,该商品将被放行。
事实上,印度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大多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处理的。在侵权诉讼方面,印度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与我国判定标准差较大,如忽略专利权的非本质特征,只要被控侵权物包括了体现发明本质特征的所有技术特征即构成专利侵权。印度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4年至6年,侵权诉讼案中的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都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对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都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人力和财力有明显优势的一方可据此打一场持久战,穷尽所有可用的程序,拖垮另一方。
挑选服务按图索骥
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将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人员的姓名、地址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了详细注册。印度当地有很多从事知识产权代理、诉讼等法律事务的机构。如果中国企业已经在印度当地设立了分公司或者办事处,并且对印度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都比较了解,则可以自行办理或委托印度当地代理机构来代理相关事务。但通常情况下,直接委托印度当地机构费用较高,且费时费力。对此,笔者建议我国企业可以优先考虑选择国内具备相关能力的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印度的知识产权事宜,一方面沟通比较便利,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国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资源,更优质、更高效地帮助企业办好相关知识产权事务。(以上内容由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云南省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提供,相关研究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协助组织开展。更多相关内容,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相关页http://freereport.cnipa.gov.cn或点击阅读原文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