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引领中国经济发展重要引擎的当下,如何规范该行业发展,切实保护产业链各方的合法权益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3月19日,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2018年度电子商务案件审判白皮书》(下称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展示经验、关注问题、共享思考、提出建议,持续为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包括多起知识产权案例,法院希望借此警醒电子商务从业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电子商务纠纷不断
白皮书显示,2018年,电子商务案件总量依然较多,但增幅趋缓。涉案标的物呈现多元化趋势,出现了网购汽车、无人机、比特币挖矿机等产品引发的纠纷。
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倪德锋介绍,电子商务案件标的额上升明显。2018年,电子商务案件平均标的额达到6.8万余元。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3件,100万元以上的有14件,10万元以上的有99件,1万元以上的案件有782件。此外,电商平台被诉集中度下降,涉及新电商的案件增多。2018年,被诉次数最多的大型平台的案件量占比回落14个百分点。从近两年被诉数量排名前十的主体来看,也呈现主体集中度分散的趋势。与此同时,新型电商涉诉案件明显增多,社交电商、社区电商、跨境电商、引流电商、农村电商等新电商的快速发展,引发了较多的纠纷。
近年来,“职业索赔”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但增幅开始呈下降趋势。倪德锋介绍,同一原告以索赔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后,以质量问题起诉电子商务经营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数量较多。2017年,这类案件占网络购物纠纷案件近八成,2018年下降到六成左右。例如,原告吴某提起的诉讼数量高达141件,同一原告的案件数量达到50件以上的有6人,100件以上的有3人。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电商主体胜诉情况差别大。倪德锋介绍,2018年,卖家起诉平台经营者的案件超100件,多数情形是卖家不接受平台经营者按照网络服务合同对其做出的调处决定,卖家胜诉率不到10%。平台经营者起诉卖家的案件超200件,多数情形是平台经营者履行先行赔偿责任后向卖家追偿,该类案件平台经营者胜诉率超过95%。网络购物中买家诉卖家的案件超1500件,买家胜诉率(含部分胜诉)超过九成。
“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电商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秉承对数字经济‘鼓励创新、规范提升’的发展理念,以保障电子商务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为目的,将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到审判工作中,形成了‘六平台三模式一体系’,充分发挥专业审判优势,大力提高案件审判水平,不断加强审判领域新问题的调研,不断推进电商领域司法程序规则、实体规则的创新提炼,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倪德锋表示。
商铺售假被判担责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知识产权案例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2014年7月,高某以其朋友包某的身份信息在某平台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注册了某网店。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高某利用该网店向各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ROEM和MO&Co的服装赚取差价,累计销售金额10万余元。高某注册该网店时,点击同意该平台的《服务协议》,该协议特别提示,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用户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平台达成协议。该平台发现高某售假后,诉请其赔偿损失10万余元以及合理支出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已与某平台公司达成协议的依据充分。该网店注册手续由高某办理,高某知晓服务协议的内容,并作为实际使用平台服务的当事人在该网店销售,是该网店的实际经营者,是协议的实际履行主体。服务协议明确禁止售假行为,某平台公司对商铺售假作为违约行为予以制止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确。高某的售假行为排挤了诚信商家,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网上经营环境,导致诚信商家流失,增加平台正常招商及商家维权的成本,直接损害平台的商业声誉。法院综合考虑与损失相关的各种因素,遂判决高某赔偿该平台经济损失4万元和合理支出1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网络净化是平台及经营者的共同责任。高某与某平台公司达成协议,本应遵守国家法律及协议约定,诚信营商,但高某的售假行为侵犯了该平台上的消费者及其他商家的权益,损害了平台的商誉,造成了平台的经济损失,亦违背商业道德,除自身受刑罚处罚外,还需承担民事赔偿,可谓害人又害己,应深以为戒。
针对电子商务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倪德锋建议,一是规范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规则;二是完善电子商务平台信用评价机制;三是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广告监管;四是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障措施;五是强化对电子商务主体的信息管理;六是鼓励电商平台健全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七是推进电商纠纷在线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