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0日,葡萄牙《新工业产权法》在该国的官方公报上进行了发布,并将于2019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章节已经分别在2019年1月9日和2019年1月1日提前生效。
这些法定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对《第62/2011号葡萄牙法律》进行了修订,此前该部法律会通过强制性的仲裁机制来处理好专利权人与仿制药公司之间的药品专利纠纷;以及商业机密。
从《第62/2011号葡萄牙法律》的修订内容来看(此前的旧版本制定了一套强制性的仲裁机制来处理专利权人与仿制药公司之间的药品专利纠纷),比较引入注意的一点便是葡萄牙的《新工业产权法》带来了许多全新的改变,例如:争端不再需要通过强制性的仲裁来解决;仲裁法院将有权对专利无效请求进行评估并作出判决,此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所造成的影响。
根据葡萄牙《新工业产权法》中的规定,专利权人和仿制药公司之间关于涉嫌新仿制药专利侵权的专利纠纷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或者通过自愿仲裁程序来解决。
根据新的法律,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向葡萄牙的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以为专利提供保护或者启动自愿仲裁程序。同时,如果有关各方不同意启动仲裁程序的话,专利权人则必须要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以开展相应的专利执法措施。因此,新的法律在时隔七年之后再一次将解决药品专利纠纷的重任转交给了法院体系。
从制药公司之间的专利纠纷解决机制来看,新法律所引入的第二个非常重要的修正案引发了人们对于仲裁法院是否有权裁定专利无效一事的辩论。这一法律问题在过去的七年中在仲裁机构与法院中已经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事实上,许多仲裁机构都已经表态要拒绝对此类案件作出裁定,因为其认为知识产权是否无效一事只能由法院来对外宣布。不过,也有一部分仲裁机构持不同的意见,即专利是否无效是可以由仲裁机构来裁决的,只不过这种裁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较弱而已。此外,虽然这个问题也是上诉法院和葡萄牙最高法院作出的若干判决中的议题,但目前仍然存在着争议。
葡萄牙《新工业产权法》明确规定,被告方有权向仲裁机构提出专利无效的请求,尽管该机构的判决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影响有限。而对这个问题的最终有实效的判决只能由法院来作出。
就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而言,葡萄牙《新工业产权法》已经成功地将《第2016/943号欧盟指令》整合到了本国的司法体系之中。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机密商业信息,该商业信息是秘密的,并且其持有人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目前,法律对未经授权获取、访问、使用和传播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针对非法获取、访问和使用第三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出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包括提供一定的损害赔偿金)。(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