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系家具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者,2018年3月入驻家具销售中心经营,并于同年10月注销个体户资质退出经营。2018年5月17日,宋先生看到周某在当地晚报登载的全套家具销售广告,广告中称“百年老红木材质、货真价实”,每套总价为40万元。几天后,宋先生签下了《定单》,其中约定:“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障,请至商场收银台统一交款,并加盖商场售后服务专用章。”同时约定:“一旦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可凭此单据至家具销售中心顾客服务部协商解决。”全套家具交付半年后,部分家具开始变形干裂。经鉴定,宋先生购买的家具并非老红木材质,而是一种品质远低于红木的荷木。双方协商退货不成,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家具销售中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首先,周某承租了家具销售中心的场地经营家具,在租赁期间,宋先生前往周某租赁的场地选购红木家具并签订了《定单》,至起诉时,周某已经注销了家具销售中心的个体工商登记。但家具销售中心对于商场入驻的商户有准入审查义务,确保品牌质量责任。因此,家具销售中心应对商户售假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宋先生也可以向家具销售中心要求赔偿。家具销售中心对周某在租赁场地期间的经营欺诈行为造成宋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家具销售中心赔偿后,有权向周某追偿。
问:因虚假广告的误导而购买产品,应当如何索赔?
答: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既包括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也包括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涉案商家销售家具的材质为荷木,产于东南亚一带,虽然剥开树皮后内部木材呈红色,但并不是行业公认的“红木”。商家以荷木家具充当红木家具销售,是一种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本案中,如果当地晚报社不提供涉案广告的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该报社也要承担责任。
问:如果宋先生因退回商品而支付了额外的运输费用,能否向经营者索赔?
答:宋先生购买家具存在变形干裂现象,可以请求商家承担退货并返还货款的法律责任。在退货过程中,如果发生额外的运输费用,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需要提醒的是,尽管法律上规定了运费应当由经营者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建议消费者要与商家协商运输方式。在商家不肯派车前来取货,或者存在其他拒不承担运输责任的行为的前提下,消费者才有权利自行选择运输方式。如果消费者自行选择运输方式,就涉及运输方式是否必要“合理”的问题,这会成为将来双方争议的焦点。(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