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形象呈现给公众的主要形式是漫画及动画片,公众也主要是通过这两种形式了解及熟悉动漫形象。动漫形象的版权方通过漫画或动画片的制作、发行让公众熟知自己的动漫形象,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后通常会通过商业授权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伴随动漫形象知名度的提升,盗版问题会随之出现。无论是商业授权还是打击盗版都需要提供权属证明,如何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显得非常重要。动漫形象作为美术作品的一种,除了表情包外很少单独呈现给公众,即便单独呈现也不会像书画那样在作品上署名。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动画片的制片方不一定是动漫形象的版权方。不少人会混淆这两个权利主体,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动画片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制片方获取了剧本、摄影、音乐作品包括动漫形象作者的除署名权以外的所有著作权,当动画片出现盗版、盗播时,上述作品作者不能单独起诉动画片的侵权方,这个可能会对制片方产生某种错觉;二是尽管制片方可以将动画片的特定场景截取后用于衍生品的开发,但受经济利益的诱惑或设计操作方便,制片方更愿意将动漫形象单独或突出使用于衍生品,有意或不自觉地混淆两者的权利边界;三是制片方将漫画改编成动画片时,有时为了符合动画片的制作要求,会对漫画中的动漫形象从配色、线条等方面进行修改,对改编后的动漫形象享有一定的权利。尽管如此,不存在动画片的制片方就是动漫形象版权方的逻辑推理。不能仅仅靠提供动画片的权利文件,证明动画片的著作权归制片方后就直接推导出动画片中的动漫形象著作权一定属于制片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世纪华创诉湖北新一佳一案对此已经有了详尽的阐述。当然,也存在动画片的制片方就是动漫形象版权方的情况。
其次,动漫形象通过漫画的形式向公众呈现的情况较多。漫画尽管有一定的文字旁白,但漫画主要是由作者通过手绘或电脑画出动漫形象及特定场景来表达故事情节,以往漫画的主要读者是儿童及小学生,漫画中的“画”对他们的吸引力、认知度更强,版权主管部门也将漫画登记为美术作品。之前通常是漫画家首先创作漫画,然后再授权他人改编动画片。漫画的创作也不需要像制作动画片那样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权利主体相对单一。因此,笔者认为,漫画标注的权属状况可以作为证明动漫形象权属的初步证据。笔者翻看了几本国外漫画在我国的出版物,权利页均有“圈C”标识,这为动漫形象权属举证提供了便利。但抓帧漫画除外,所谓抓帧漫画就是对动画片的视频抓取,形成单帧画面,然后将单帧画面整理成书。由于抓帧漫画的画面直接来源于动画片,动画片的制片方依然是抓帧漫画的权利方,但从上面的探讨可知,抓帧漫画的权利方不一定就是动漫形象的版权方。
笔者认为,动漫形象权属举证最有效的方式是提供版权登记证书。一方面,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证明的效力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另一方面,开展商业授权向第三方提供登记证书也较为便利。不仅如此,及时就动漫形象进行版权登记能够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进行版权登记时,版权部门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权利归属证明材料。职务作品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委托作品需要提供委托合同。尽管作者对动漫形象的创作是创造性劳动,是智慧结晶,但是如果没有后续通过漫画或动画片对其注入内容、后期开发、销售衍生品,那么动漫形象将永远停留在纸面上。这些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商业风险较高,但如果运作成功,也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动漫形象创作完成之时及时通过劳动合同或委托合同就著作权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显得非常重要。(谭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