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1日,世界视力日(WSD)活动正式启动。该活动于每年10月的第2个星期四举行,旨在唤起人们对失明和视力障碍等问题的重视。值此之际,印度烟草公司(ITC)发布了有关其健康卫生品牌沙威隆(Savlon)的一则广告。在该广告中,大量沙威隆消毒液产品上都印有盲文,这引起了人们对盲文的极大兴趣。
尽管这则新闻会引起人们对于商标法律的思考,但是这个事件的核心议题实际上应该是版权法律。就此,人们有必要对以下问题进行考量:
1.从版权法的角度来看,盲文是什么?盲文是一种语言还是其他事物?如果一部版权作品转换成了盲文,那么这种转换活动是否属于翻译的范畴?
2.如果一部版权作品转换成了盲文,那么这一转换活动的本质是否属于改编或复制行为?
对第一个问题的分析如下:
首先,盲文并不是一种语言,其指的是那些无法获取印刷资料的盲人和视力障碍人士所使用的一种凭借触觉来进行读写的方法。在盲文中,凸起的小圆点可代表印刷品的字母。此外,盲文中的一些符号还可代表标点符号、数学和科学字符、乐谱、计算机符号以及外语。
显然,盲文主要是用于帮助视力障碍人士来学习书面文字的,不论这种文字最初是以何种语言来书写的。因此,盲文可作为所有语言的通用密码。
其次比较有趣的一点是,由于盲文并不是一种语言,因此将版权作品转换成盲文这一活动也就谈不上是“翻译”了。因为翻译这个词通常指的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外一种语言(不同于原始语言)的过程。
具体来说,如果一部受版权保护的文学作品的创作者和所有者想把该作品转换成盲文,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属于翻译的范畴。举例来说,如果人们将一个北印度语短语通过罗马字母写出来,例如“aapkaiseho”,那么该短语仍然属于北印度语,而不是英语。因为这一活动属于转写而不是翻译。如果人们要想把该北印度语短语翻译成英语,那么该短语应该写成“Howareyou?”。盲文通常使用6点制(6个凸起的小点)来对原始内容进行重现,这一过程充其量属于转写而不是翻译。因此,从技术层面来讲,如果一个人在未经作品创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作品转换成了盲文,那么根据印度《1957年版权法》第14(a)(v)款的规定,此举并不会构成版权侵权。
该法第14(a)条规定:
根据《1957年版权法》的规定,“版权”指的是针对某件作品或者其任何实质部分开展或授权开展下列活动的专有权利:
(a)从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不包括计算机程序)的角度来讲,
(i)以任何物质形式(包括以电子形式将其存储在任何媒介中)来复制该作品;
(ii)向公众发行该作品的副本(而不是流通中的副本);
(iii)对作品进行公开表演或向公众传播该作品;
(iv)制作与作品有关的影片或录音;
(v)对作品进行翻译;
(vi)对作品进行改编;
(vii)在作品的翻译和改编方面,实施第(i)到(vi)款中的特定行为。
将文学作品转换成盲文可能属于上述(i)、(v)和(vi)所规定的某种行为。由于这种转换活动不属于翻译,那么下文将逐一介绍将作品转换为盲文是否属于对作品的复制和改编。
对第二个问题的分析如下:
由于《1957年版权法》第2(a)(v)款中关于改编的定义,即“重新整理(rearrangement)或修改(alteration)”,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此人们对将文学作品转换成盲文是否属于改编这一问题难以作出回答。如果这种转换活动被视为对原有作品的“重新整理”或“修改”,那么其就属于对作品的改编。在这种情况下,作品创作者拥有将自身文学作品改编成盲文的专有权利。如果一个人在未经上述作品创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将该作品转换成了盲文,那么此举将会违反《1957年版权法》中第14(a)(vi)款的规定。
此外,将文学作品转换成盲文是否属于第14(a)(i)款中规定的以任何物质形式对作品的复制?这个问题仍难以给出答案。因为就复制行为而言,其指的是复制作品的内容还是表现形式(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仍存在着一定争议。此外,将文学作品转换成盲文主要是对作品的内容而不是对表现形式的复制,从技术层面上而言,这是因为复制者想要复制的是文学作品的内容。尽管复制者并未以原有语言来对作品内容进行复制但其将作品转换成了6点制的盲文形式。
如果上述复制行为指的是在没有进行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制作出了副本,那么将作品转换为盲文则不属于对作品的复制。因此,一个人在未经创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作品转换成盲文的行为不会构成版权侵权。
法律中对“无障碍格式”的解释
《1957年版权法》中最新修订的第52(1)(zb)款引入了“无障碍格式”的表达。根据该款的规定,以无障碍格式对任何作品进行改编、复制、发行副本或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并不会构成版权侵权。该规定旨在确保公众的利益。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将创作者的文学作品转换成了盲文来帮助视力障碍人士获取到该作品以用于私人或个人使用、教育或研究的目的,那么此举并不会构成版权侵权。
此外,关于“无障碍格式”的解释,印度《2013版权条例》第77节首次且唯一一次使用了“盲文”这个词语。根据该规定,“无障碍格式”应包括盲文、数位无障碍资讯系统(Daisy)、大字版本、有声读物、数字版本以及视力障碍人士可使用的其他所有格式。
《1957年版权法》第52(1)(zb)款也阐述了盲文的定义。该款明确规定,出于帮助视力障碍人士获取到作品的目的而以无障碍格式对任何作品进行改编、复制、发行副本或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并不会构成版权侵权。
上述规定表明,改编、复制以及向公众传播等行为也适用于盲文。这意味着版权作品可以被创造、改编或复制成盲文。同时这也清楚地证实了将文学作品转换成盲文这一活动符合《1957年版权法》中两个条款的内容:符合第2(a)(v)款中关于改编的定义,即“对任何作品进行重新整理或修改”;符合第14(a)(i)款中关于复制的定义范围。
总结
2012年,印度《1957年版权法》中引入了下列重要的规定:在残疾人获取版权作品方面公平地制定出某些豁免情形;对作品实施强制许可以帮助残疾人获取到这些作品。尽管如此,人们发现将文学作品转换成盲文这一行为仍难以获得版权的保护。如上文所述,人们会发现,即使是翻译、改编以及复制等最基本的表达都可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对象。(编译自www.spicy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