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食药监局官网发布抽检信息称,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和方便食品等4类食品39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86批次,不合格10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该样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总体情况
所有抽检样品遵循随机抽样原则。抽检蔬菜制品样品33批次,不合格1批次;抽检方便食品样品39批次,不合格9批次;抽检酒类样品124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样品200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样品产品情况
(一)博白县城区聚和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防城港市防城区易宝食品厂”生产的“甜酸脆椒”样品(商标:易宝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4-22,规格:370g/瓶),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9g/k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0.1g/kg。初检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平南县大安镇浩业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广西梧州港威龙保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淮山莲子糊”样品(商标:雪伯龙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4-26,规格:180克(6.32OZ)/袋),霉菌检出值为①35CFU/g、②1.2×103CFU/g、③15CFU/g、④1.1×102CFU/g、⑤1.3×102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50CFU/g、M=100CFU/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三)金城江区东江长排村销售的标称“金城江四知堂健民食品厂”生产的“火爆牛辣巴”样品(商标:金盟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4-15,规格:250克/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12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四)平南县大安镇志海杂货店销售的标称“金城江四知堂健民食品厂”生产的“加长辣条”样品(商标:金盟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5-4,规格:250克/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12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五)大新县鸿利达食品批零部销售的标称“柳州市柳江县湘仔食品厂”生产的“光头强(调味面制品)”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6-3,规格:30克/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28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六)忻城县城关群兰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柳州市柳江县湘仔食品厂”生产的“花花公子(调味面制品)”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3-14,规格:28克/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14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菌落总数检出值为3.6×105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七)贵港市港北区惜缘副食商行销售的标称“玉林市福又来食品厂”生产的“百味丝(调味面制食品)”样品(商标:福又来及图形,生产日期/批号:2018-3-30,规格:26克/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11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八)平南县丹竹镇家芳杂货店销售的标称“玉林市望海食品厂”生产的“花花公子(调味面制食品)”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5-15,规格:26克/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1.36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九)平南县平南镇嘉梁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玉林市湘旺食品厂”生产的“海苔米线(调味面制食品)”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5-13,规格:22克/袋),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1.09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十)平南县丹竹镇家芳杂货店销售的标称“玉林市玉和食品厂”生产的“老上海(调味面制品)”样品(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18-5-19,规格:22克/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26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三、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各相关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已经依法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