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逐渐增多。同时,由于销售平台管理的模式尚不规范,一些商户为提升店铺的信誉和人气,增加竞争力,通过刷单创设虚假购买量和好评。
根据刑法第214条规定,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额不仅直接决定行为人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也影响刑期的长短,因此准确认定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数额至关重要。从理论上讲,刷单形成的销量不具备真实性,不产生真正意义上的侵犯商标权,在依据网络交易平台记录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时,应当扣除刷单的销售金额。
如何准确剔除刷单交易,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核实:一是核实物流交易信息,正常的交易会有真实的快递信息,结合交易平台上交易时间及数量与物流公司提供的商品物流信息进行对比,可以排除刷单的交易;二是尽管各个销售平台收款的方式不同,但是都会有相关的货款支付记录,一般刷单交易,没有真实付款行为,因此可以通过核对收款记录筛查“刷单”交易;三是核实由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刷单证据。包括嫌疑人委托他人刷单的聊天记录,刷单费用的给付,计算出刷单的数量。这部分证据的举证责任在于嫌疑人,若仅有其供述,不能提供客观证据,则不能采信。
当然,尽管刷单行为产生的销量不计入犯罪数额,但可以作为量刑中的从重情节。高岩岩 王亚东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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