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议会对版权改革拟案进行投票一日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下达众人期待已久的裁决,澄清了YouTube等视频平台可在多大程度上实施自己的使用行为,即向公众传播。如果只是用户而非遵守版权规则的平台上传内容,平台受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31/EC)中的避风港条款保护。
该案原告是一名音乐制作人,他声称拥有歌手莎拉·布莱曼的音乐专辑《真爱永恒冬之歌》的版权。2008年11月初,用户未经原告同意将专辑中的歌曲以及演唱会录制品上传至YouTube。毫无疑问,用户上传此类内容构成版权侵权。但是,用户采用假名,其真实身份不得而知。为此,原告将矛头指向YouTube。YouTube屏蔽了一些视频,但这些视频很快又出现在YouTube上。原告将YouTube诉至法院,并寻求禁令救济,要求YouTube披露用户数据并支付损害赔偿。
初审中,德国汉堡地方法院批准原告关于3个视频的禁令救济请求。在上诉案中,汉堡地方高级法院还针对另外4个视频授予原告禁令救济。同时,原告被批准获知以假名上传视频的用户的信息。在其他方面,尤其是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的主张均被驳回。法官称,YouTube并未实施任何版权侵权行为。
与此同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暂停了诉讼程序,将几个问题提请欧洲法院解答,如“向公众传播”术语的解读以及《电子商务指令》第14条规定的托管服务提供商责任特权的理解。在公布判决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阐明其倾向于认定YouTube在本案中不存在独立使用(即版权侵权)行为。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看来,YouTube受避风港原则保护。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定让人想到最近炒得火热的新《版权指令》拟案。其关注点之一是内容分享平台责任强化问题,一些议员赞成强化,其他人警告称所谓的上传过滤会危害网络自由和言论自由。
如果从事实角度而非政治层面解读颇带情绪化的讨论,可以说互联网上大量内容都侵犯了作者的权利。互联网允许匿名,这使得起诉真正的用户难上加难。技术过滤和从合法内容中分离非法内容极其困难是既定的事实,因为每天上传到互联网的内容数量巨大,且现有的技术资源有限。即使在人工智能时代,精准过滤也存在限制。
不得不提的是,大量未经授权的内容已被所谓的内容ID过滤掉。通知删除程序已减少了非法上传。如果平台运营商没有对此类信息作出回应,权利人也可从德国法院提出的“侵权责任”概念中获得支持。一些评论员和游说人员陈述问题的方式并未反映全部事实。
欧洲立法者想通过《版权指令》拟案第13条解决上述问题。但是,现有规定极具争议。欧洲议会提出依法让“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商”承担向公众传播的责任。在此背景下,对于YouTube是否实施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欧洲法院的回答令人期待。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倾向于给出否定的答案,这是因为YouTube终究是被动的,用户事实上起着主动作用。